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31
∙【字 号】张政发〔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18〕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要求,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附表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执行。各组团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为:中心城市永定组团2.5,南庄坪组团2.0,官黎坪组团2.0,且住岗组团2.5,荷花组团2.5,西溪坪组团2.5,阳湖坪组团2.5,枫香岗组团2.5,沙堤片区2.5;武陵源城区1.8。
(二)涉及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功能、景观、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前提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其容积率指标可适当提高。
(三)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使用性质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四)原有建设用地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进行扩建。
(五)居住类项目应当成片规划,原则上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宜以道路网划分,形成规整地块,用地规模应达到50亩以上。
(六)工业用地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七条 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朝 张家界在哪个城市哪个省份向 间距 类 型 | 新 区 | 旧 区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9 | ≥6 | ≥9 | ≥6 |
多、低层与高层 | ≥18 | ≥13 | ≥15 | ≥9 |
高层与高层 | ≥33 | ≥18 | ≥28 | ≥15 |
注: 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次要朝向要求进行控制。
3.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朝向 间距 类 型 | 新 区 | 旧 区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9 | ≥6 | ≥9 | ≥6 |
多、低层与高层 | ≥15 | ≥13 | ≥13 | ≥9 |
高层与高层 | ≥28 | ≥18 | ≥24 | ≥13 |
注: 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筑日照
(一)张家界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日照时间。
(二)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三)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6.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日照计算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 50974-2014)的相关要求。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周边有日照分析对象中的建筑时,应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整栋建筑作为日照遮挡物统一进行日照分析。
(六)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具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建筑日照。
第九条 建筑离界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的离界距离,按附表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二)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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