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6
【案件字号】(2022)沪01民辖终6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林侯晓燕赵鹃
【审理法官】乔林侯晓燕赵鹃
【文书类型】心愿卡制作裁定书
【当事人】杜某;王某
【当事人】杜某王某
剪辑视频软件【当事人-个人】杜某王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香港一日游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管辖。经询问,上诉人选择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7:18
【二审上诉人诉称】杜某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户籍资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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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民辖终656号
中国十个最邪门的地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10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杜某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户籍资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管辖。经询问,上诉人选择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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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通
书 记 员 林 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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