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79.02.02
施行日期
1979.02.02
文号
主题类别
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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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
  1.收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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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
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炸鸡排的做法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短视频拍摄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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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前,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审判长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如自己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回避的必要时,可主动提出意见,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裁定。关于院长回避的问题,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必须坚持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倾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要查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和问题的性质,明辨是非责任。
  调查要弄清原、被告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执的焦点,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众和基层单位领导的意见等。对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互有矛盾的证明材料,要仔细分析、查对、核实。
  对当事人、证人、关系人、知情众、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调查,可以个别访问,也可以开座谈会。对被调查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调查的情况,应由调查人作出笔录。必要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予笔录注明。调查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有的案件还需进行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勘察现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协助。勘察现场的笔录应注明时间、地点、勘察的情况、参加勘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请他们签名或盖章。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当事人、证人、关系人在外地,需要委托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的,应详细提出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抓紧时间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确有出卖、挥霍、转移或隐匿的可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现金、财物保证等方式。查封财物应通知当事人或其家属到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查封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具不应查封。查封的财物应当场清点登记,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封和扣押的物品中如有不宜长久保管的,必要时可以变卖,保存价款。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慎重,重大的应报请同级党委审批。
  对某些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判决
前裁定先行给付。
  对采取保全措施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未撤销裁定前,不得因上诉而停止执行。
  四、调解
  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调解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只能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不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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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必须按政策、法律办事,遵循“团结-批评-团结”公式,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众,对当事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分清是非,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笔录、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案件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结果,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人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要写明情况,记录存卷。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翻悔,应审查原因,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可判决。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除涉及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要预先公告,允许众旁听。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适当范围的人员旁听。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当事人本人仍须出庭。
最新台湾偶像剧  1.开庭审理案件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1)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及需要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的案件事实。重大案件应拟定审讯提纲。
  (2)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至少在开庭前3天通知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通知开庭的方式,一般用通知书,必要时也可用传票。
  (3)当事人不懂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邀请翻译人。
  2.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长宣布法庭的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2)核对案件事实。
  通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检验开庭审理前调查的材料是否可靠、准确。讯问时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抓住事实的关键,出纠纷发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责任。不能到庭的证人的证明材料要当庭宣读。有鉴定书或现场勘察材料的,要当庭宣布或让当事人阅看。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如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4)再次进行调解。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再次进行调解。
  (5)审讯笔录的宣读和签名。
  书记员要认真如实记录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笔录要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其阅看。当事人对笔录提出的意见,如系笔误,即应改正,不属笔误的,可另行记录在卷。当事人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予注明。
  3.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和合并审理。
  在审件审理中:
  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要求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原告人经通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即可视为放弃诉讼要求,将案件注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请求撤诉的,可予准许;
  财产权益案件的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要求,或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无人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即终止审理;
  受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无处查的,或有其他情况,暂时不能进行审理的,可中止审理;
  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要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可合并审理。
  六、裁判
  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调解不成或未经调解的案件,即根据政策、法律、法令,结合众意见进行裁判。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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