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家长评语10条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7.10 支付宝领红包码
∙【字 号】京高法发[2012]219号
∙【施行日期】2012.07.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党校学习自我鉴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2年7月10日 京高法发[2012]21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温天气发朋友圈说说 《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总第298次)会议于2012年7月9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法院一审案件移送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统一案件管辖的裁判尺度,确保诉讼程序有序有效推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审查和保障当事人诉权并重原则,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管辖问题。
第二条 坚持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相结合,完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统一案件管辖问题归口管理,对立案变更案件实行通报考核。
第三条会计实习小结 坚持分工合作,形成管理合力。案件移送工作业务指导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评估通报工作由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统计及报送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此项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双先考核评比范围。
二、严格立案审查
第四条 深化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加强立案审查。建立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式立案审查方式,加大当事人诉权保障力度,严格审查各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应严格程序审查工作。对案件进行起诉登记后,应向被起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审查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及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相关事项。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二本好大学
立的,向被起诉人释明,被起诉人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向起诉人释明,建议其撤回起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不撤回的,不予受理。
立案庭应要求起诉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起诉人、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向被起诉人送达成功后,应要求被起诉人填写《被起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被起诉人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一、二审期间。送达地址变更的,起诉人或被起诉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尚未实行改革的法院,应适时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立案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做到改革任务量和人力资源的匹配。
第七条 立案庭应对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一并审查。
第八条 加大立案指导和立案调解工作力度,尽早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坚持立案审查公开,做好不予受理后的说服解释工作。
三、统一管辖裁判尺度
第九条 原告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应当提供关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居住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暂住证登记信息、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不能依据原告的主张确定管辖。原告主张以公民户籍地作为管辖依据并提交户籍地信息证明的,立案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住所地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根据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避免侵权行为地认定任意化。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著作权和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中,应根据合同类型,将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纠纷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有明确约定,又无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诉讼便利原则,一般应由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与离婚案件一致,故离婚后涉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应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原则。
当事人诉讼请求有腾退房屋的,要区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基于所有权争议的腾退房屋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基于租赁合同引发的腾退纠纷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则。
第十三条 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常居住地,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被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当事人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提供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仅凭外国人、无国籍人就职单位的住所地证据确定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主张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但不能提供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证据的,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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