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黄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辖终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义清
【审理法官】王义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某;黄某
【当事人】林某黄某
【当事人-个人】林某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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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黄鹏、陈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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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黄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平市浦城县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此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2022年立夏时间【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平市浦城县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此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黄某经常居住地的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15:15
更新ios7林某、黄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辖终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某上诉称,黄某提交的浦城县南浦街道光明社区居委会和浦城县临江中心小学的《证明》无法核实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若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采信。黄某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浦城县系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本案应由黄某户籍地的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平市浦城县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此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黄某经常居住地的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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