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如果⾏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政相对⼈不执⾏的,⾏政机关有强制执⾏权限的,可以对⾏政相对⼈进⾏⾏政强制执⾏。那么,⾏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行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第⼀、⾏政强制措施是在⾏政决定作出前⾏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为⽽作出的临时性处置。⽽⾏政强制执⾏都是在⾏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该⾏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段。
第⼆、⾏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般不得超过30⽇。⽽⾏政强制执⾏则是终局性的。
⾏政强制执⾏的⼀般程序
⾏政强制执⾏的⼀般程序是指各种⾏政强制执⾏⽅式通-⽤的程序。也称为⾏政强制执⾏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政强制执⾏的实施阶段。
(1)⾏政强制执⾏决定的作出。⾏政强制执⾏决定是⾏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政⾏为。它是实施⾏政强制执⾏的直接依据,也是⾏政强制执⾏程序的⾸要环节。
⾏政机关作出⾏政强制执⾏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逾期不履⾏其应当履⾏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拒不履⾏⾏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向⼈民法院起诉时,⾏政机关才能作出⾏政强制执⾏的决定。法律条件,即⾏政强制执⾏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政强制号⾏权的⾏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只能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政机关在作出⾏政强制执⾏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逾期不履⾏义务的情况进⾏调查,出原因。如果是由于⾏政处理决定本⾝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不履⾏义务时,应该纠正原⾏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不履⾏义务时,⾏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决定。
⾏政强制执⾏决定⼀般都是由作出⾏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政强制执⾏决定上报,经批准后⽅为有效。
⾏政强制执⾏决定只能以书⾯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政强制执⾏措施前的⼀段时间内,将执⾏决定送达义务⼈。
从实践中看,⾏政强制执⾏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应当履⾏的义务;采取⾏政强制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的机关、⼈员和时间;执⾏的⽅式、⽅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政机关⾸长的签章以及作出⾏政强制执⾏决定的⽇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逾期不履⾏其应当履⾏的义务时,⾏政机关向义务⼈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动履⾏义务的⼀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逾期不履⾏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政机关作出⾏政强制执⾏决定前进⾏,也可以在执⾏决定作出后进⾏。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履⾏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不履⾏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外,主要⽬的在于告知义务⼈如果再不履⾏将导致强制执⾏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形式进⾏,其内容应包括义务⼈应当履⾏的义务及履⾏期限、要求履⾏义务的根据,不履⾏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期等。
(3)⾏政强制执⾏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仍拒不履⾏⾏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的义务时,⾏政强制执⾏决定即产⽣效⼒。在这种情况下,⾏政机关应按⼀定的程序实施⾏政强制执⾏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政强制执⾏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开始时,负责执⾏的⼈员应向义务⼈出⽰证明⾝份的证件和执⾏⽂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包括公民、法⼈、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不在场时,执⾏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
的⼯作⼈员到场作见证⼈。见证⼈有证明执⾏情况和在有关记录⽂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实施完毕,执⾏⼈员应该作出执⾏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的,执⾏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中,如果遇到义务⼈或者其他⼈的妨碍,执⾏机关可以运⽤法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法⼿段。
⑦属于代履⾏的,在执⾏后,执⾏机关应当向义务⼈征收必要的费⽤。
⾏政强制措施是在⾏政决定作出前⾏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为⽽作出的临时性处置。⽽⾏政强制执⾏都是在⾏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该⾏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段。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