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措施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
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制订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特征
  (一)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
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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