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职权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不服从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目的是强制行政对象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目标。
第五条行政强制应当从轻、从简原则出发,限制权力行使的干预力度,尽量减少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不良后果。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限制
第六条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超越依据的范围和限制。
第七条行政强制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被强制对象进行告知,并说明强制依据、依据的内容、强制措施的种类、执
行期限等;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
第八条行政强制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机关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对行政对象进行合法合理的协商,尽量争取强制措施得到行政对象的自愿
接受。
第十条行政强制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以保护其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合理安排执行的时间、地点等,以减少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第三章行政强制的种类与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履行、限期履行、强制代履行、财产执行、行政扣押、行政处罚等。
第十三条责令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对象立即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限期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强制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行政对象约定,通过自己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行政对象未能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财产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对象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处置,以实现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的违法所得、违法工具等进行扣押,以防止其继续违法。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依法作出的经济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第十九条行政强制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强制对象,并告知其行政依据、种类、期限等;对民事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强制机关对强制对象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强制对象的救济
第二十一条强制对象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
第二十二条强制对象在强制措施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法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行政机关和。
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
1.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申请表格
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范本
3. 行政强制机关工作记录表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不服从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2. 责令履行: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对象立即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
3. 限期履行: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行为。
4. 强制代履行: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行政对象约定,通过自己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行政对象未能履行的法定义务。
5. 财产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对象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处置,以实现行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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