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执法基本实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执法基本实务
第一编 概述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
答: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乡镇和街道在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4.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答: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5.乡镇和街道只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和街道除依法行使自身职能与所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答:乡镇和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与县级职能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乡镇和街道的执法记录仪按什么标准配备?
答:乡镇和街道配备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应当执行A类配备标准,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9.乡镇和街道如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
答:乡镇和街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10.当事人对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复议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11.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部门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部门公章。不得以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第二编 行政处罚执法
12.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3.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什么是被处罚主体?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16.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18.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哪些文书?
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20.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1.《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2.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3.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5.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26.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7.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8.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9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1.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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