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监〔〕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其他: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制作说明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号码等信息。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本文书时应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 强制措施期限应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物品保存条件”是指符合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物品的
保存要求的条件,包括常温、避光、通风、冷藏、防冻、防潮等,一般可通过物品外包装的保存说明加以确定。
7.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