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的表述是什么
⾏政强制执⾏的催告程序的表述是什么
被执⾏⼈不执⾏强机关作出的决定时,⾏政机关可以强制执⾏,没有强制执⾏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在执⾏强制措施前要对被执⾏⼈进⾏催告,那么⾏政强制执⾏的催告程序的表述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催告程序的表述是什么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
第三⼗五条 ⾏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催告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义务的期限;
(⼆)履⾏义务的⽅式;
(三)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
(四)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六条 当事⼈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陈述和申辩。⾏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三⼗七条 经催告,当事⼈逾期仍不履⾏⾏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
强制执⾏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的⽅式和时间;
(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即强制执⾏决定。
第三⼗⼋条 催告书、⾏政强制执⾏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当事⼈拒绝接收或者⽆法直接送达当事⼈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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