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采取的对策措施
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采取的对策措施
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及采取的对策措施
 
  —灵武市工商局创新执法办案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我国入世后,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两费”停征后,工商工作已由原来的“传统监管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无论是监管理念、职能行使方式,还是发挥作用的着力点,都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通过我局对各办案机构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执法环境难点突出
  (一)不能够理清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的关系 有些工商执法人员片面的认为,工商工作从原来的“传统监管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的重点就是搞好服务, 只要搞好服务一切市场秩序就会改善,而忽视了执法的重要性。轻执法、重服务理念的大有人在。
  (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基层工商所许多执法人员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和市场巡查工作,主要还是从事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很少涉足于对企业的监管;很多人也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办案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制作处罚文书等专业知识;有些执法人员趋于老年化,不主动学习,对新法新规认识不够,因此,这一部
  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有些想在执法办案有所作为的执法人员,受大气候影响,士气低迷,不求上进。
  (三)重处罚、轻纠正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
现象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和没收销售的商品,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二是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这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四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一项,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种类的很少,致使行政相对人误认为工商机关只要,不管纠正。
  (三)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和
警告两类,而且的幅
  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 ,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起诉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财物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四)重证据、轻规范
  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
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操作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或代签字,而不说明原因;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摁手印确认;4、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5、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外部特征和状态;6、该提取的重要证据不及时提取,到需要的时候导致证据消失而无法提取;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正确。 
  (五)执法管辖交叉、错位
  工商部门内部执法权的交叉,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
  机构,如质监、卫生、烟草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的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导致监管盲区和空白点。 行政强制措施
  (六)执法手段单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得力 过去一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
、“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三是部分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忽视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该封存的不封存,该扣押的不扣押,或者采取了扣押措施,不及时补办手续等;四是工商各级机关内部相互协调不够。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不相互通报,只是在本机关作出处理。本机关在对本管辖区发生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七)地方行政干预任然存在
  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还是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臵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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