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国: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钟习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形式国家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
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形式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奖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
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的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要再犯,以有
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
的法律或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法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向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思想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救济:是指行政向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实行的法制监督。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
违纪行为的活动。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行政复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诉讼: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
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依法对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说,管辖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划分,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的问题。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按
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诉讼人:是从那家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诉讼终结:是指诉讼开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已不可能或无必要继续进行而结束全部诉讼活动的制度。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 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 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 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执行阻却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 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 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 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 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 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 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 组织。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 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 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 责任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 规没有明
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 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 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 定的特定机关申请, 对复议决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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