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税务⾏政⾃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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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法⽬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判断⾏政⾏为的条件,⾃⾏选择⾏政⾏为的⽅式和⾃由做出涉税决定的⼀种“机动”权⼒。
税务⾏政⾃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政许可法》、《⾏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政⾃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税务⾏政⾃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定的标准、程序和⽅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付价款、费⽤⽽进⾏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和《细则》第四⼗七条、第五⼗五条规定,对纳税⼈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权未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法,也可以⾃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法核定、调整纳税⼈应纳税额。
2、税务⾏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由裁量权。
税务⾏政处罚⾃由裁量权是指纳税⼈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定的制裁措施时⽽⾏使的裁量权⼒。税务⾏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法财物;停⽌办理出⼝退税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条⾄第七⼗三条《细则》第九⼗条⾄第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六条⾄第三⼗九条、《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四⼗四条、第四⼗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类是纳税⼈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条规定纳税⼈有不按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等五种⾏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第七⼗⼆条规定,纳税⼈有税收违法⾏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向其发售发票。另⼀类是纳税⼈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罚⼀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四条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以上可见,对纳税⼈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由裁量决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政相对⼈的⾏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已意志、⾃⾏判断,⾃由裁定的权⼒。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类是对事实的⾃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条、第五⼗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政措施。另⼀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由裁量认定。
4、税务⾏政⾏为选择⾃由裁量权。
税务⾏政⾏为选择⾃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对同⼀违法⾏为选择⾏使不同具体⾏政⾏为裁量的权⼒。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式、期限等⽅⾯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条第⼀款第⼆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选择决定检查纳税⼈账簿;到纳税⼈⽣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政期限选择⾃由裁量权。
税务⾏政⾏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选择具体时间做出⾏政决定裁量的权⼒。例如《⾏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60⽇内作出⾏政复议决定;《⾏政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两个⽉内依法
给予赔偿;《⾏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政许可决定的外,⾏政机关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之⽇起⼆⼗⽇内做出⾏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内”,具体哪⼀天,税务机关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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