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的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的行政强制(自动流水号:11577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审核转报
职权编码
230000-04-0-0237
法定主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约束到酒醒。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5.事后责任: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
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
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
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
第四十六条……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责任分工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实施行政强制。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行政强制措施号)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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