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行政执法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切实规范行政执法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又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的内容很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重中之重。作为我们交警部门,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是交警部门履行职责,保证道路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的主要手段,是交警部门工作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我们交警部门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不仅关系到公安交警队伍在人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众的关系,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
今天,我将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规范行政执法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
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特点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既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不适格现象去经常发生,大致表现为随意委托、任用不合格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等。我们交警部门在执法时也可能会出现执法主体不合格的情况。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过交通协警对违章车辆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单独执法的情况,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协警机构及队员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不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管理职权。在任何情况下,协警均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具有专属于人民警察的执法权限。
2、轻视执法程序。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现在我们许多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还存在这样的观念,那就是只要主体正确,在程序上马虎一点也无关紧要。因此,他们在执法时不出示身份证明,应当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理由,应当告知权利的而不告知权利,应当回避的也不回避,不愿做到案件事实公开,适用法律依据公开,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起诉权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甚至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公开。作为我们交警部门,严格执法程序是我们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之前,需要由公安部通过行政规章的形
式统一交警的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2008年底,公安部先后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程序及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程序规定》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要求,明确了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内容有: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优先;公布电子眼位置,禁止隐蔽执法;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便民服务的宗旨;设置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我们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规定出示证件、不讲执法依据、不听当事人申辩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社会上相对弱势的体),我们交警在执法时语言表达上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和自身形象。比如有这么一个例子:一违章者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表示异议,交警道:“你如果不服,可以到大队去告我。”弄得违章者无台阶可以下,于是和交警大吵起来。还有一例:一带眼镜骑自行车者红灯亮后仍在骑行,交警将其“请”到路边说道:“眼镜,你违章了,5元。”骑车人听到了心里很不舒服,说道“你为什么不抓别人,偏抓我?”交警说:“谁说不抓,我在抓一个给你看看。”恰巧又有一个骑车闯红灯,被该交警拦下,并对其进行了处理。该交警说
道:“你看到了没有,又抓了一个,违章的好比死鱼,我们好比密网,进了网就别想跑掉。”以上两个例子都不是我们内江的,但是我们可以以此为戒,注意自己的言语。现在科技进步了,一但我们不注意这些就很可能被拍照摄像挂到网上当反面教材。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权力。滥用这一权力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我们许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武断专横,常常出现“态度罚”的情况,态度好的少罚点,态度差的多罚点。
四、执法目的偏差。 从行政执法权的来源看,行政执法的目的与价值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可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来于法律授权,这种公权力是从公民权力转化而来的,即行政执法权来源于人民授权。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要牢牢树立公权力服务意识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目的,使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与行政执法权的行使相适应,使行政执法的变异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过去我们许多行政机关为了创收发奖金,不以正确发挥行政管理职能、通过行政管理依法调整各种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层层下达经济指标。现在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目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往往不能以人为本,为了执法而执法,完全没有明白哪个是方式,哪个是目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0,即将临盆的孕妇叶某乘坐三轮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值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县里文件规定不许三轮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家人下跪死死哀求,仍不放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后来男婴夭折了,同时产妇也生命垂危。在我们威远2000年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只不过执法者换成了运政人员。
案例中的交警的执法行为,我们先且不论交警所依据的规定合法性问题,从表面上看他是在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但从实质上看他完全偏离了行政执法的宗旨、目的和价值取向,侵害了相对人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
另外,从行政法治原则来看,该案例中的交警的行政执法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从行政执法权的权源来看,这种以不惜损害行政相对人的生命为代价来达到所谓严格执“法”的目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的目的
和价值。从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法来看,这是一种死板机械的行政执法行为, 而没有根据客观情况,在适度的范围内,自由裁量地作出符合社会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行政执法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杭州交通民警周某在执勤时,查获了一辆违法行驶的机动车。但出乎意料的是,该民警并没有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而是把他叫到一边,指出了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危害性,进行了适当的教育后放行。事后,支队领导从驾驶人的来信中,知道了答案。原来当时车里坐的是三口之家,其中一个是小孩。驾驶人理解了周凌焱的良苦用心——当着孩子的面对父亲进行处罚可能有损父亲在孩子心中的道德形象。这种“润物细无声”的管理,使得这名父亲深受感动,在信中表示今后一定守法行车。只要我们明白行政执法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什么,在执法过程中真心从人民众的利益出发,那么我么也能像杭州交警那样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表现为:适用性质错误,例如应当适用此法的而适用了彼法;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等;适用条款错误,误用法条,引用法条不全等等。
六、懈怠、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在法定期限内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七、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弄权、视人情关系执法、野蛮执法等。最近,网上热炒的“错打门”事件(武昌公安分局派驻湖北省委大院的6名便衣警察错打了湖北省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58岁的妻子)就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野蛮执法的表现。执法不公同滥用职权具有同一内涵,但在表现上是不同。滥用职权表现为一个“滥”字,多表现为职权行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执法不公的表现则比较单纯,包括:对同一时空范围的同一事项或类似事项,在处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机、实现上差别对待,不同的人所得到的处理结果差异悬殊。对于我们交警部门,也是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主观因素
法制意识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观念不强。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执法中以管理者自居,无视法律规定,耍特权、抖威风、侵害众正当利益。
宗旨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执法中片面强调管理而忽视了服务,忽视了对于人权的保障。
业务知识欠缺、工作责任心和敬业意识不强。有些执法者满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把握法律不准,运用法律时带有片面性、主观性和随意性,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
2、环境因素
当前的行政执法环境十分令人忧虑:“暴力抗法,常有发生,偷逃国家规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拒绝执法检查,殴打、辱骂执法人员事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执法难、执行难、收费难已成为长期困扰行政执法部门顽症和难题。对于我们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进退两难处境:要么因为执法权威和法律法规受到公然挑战而至使政府和法律权威性资源流失;要么因为运用各种执法途径和资源执法而使执法的经营和社会成本变得难以承受。简言之,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面临“欲进无力,欲罢不能”的困境,从而导致执法问题。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我们的交通警察失去了敬畏,正当的执法行为大量受到拒绝、阻扰和轻蔑,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文明、礼貌、耐心难度是很难的,加之我们交
通警察在别人上班之前就要在岗在位,别人下班后才能下班,越是节假日越要加班执勤,工作时间长、生活无规律,打“疲劳战”成了加成便饭,这些压力使我们交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工作厌倦感,我们可以发现交警在执法的时候话不多,该告知的、该说明的都省略了,可能也和以上环境的因素有很大的关系。
3、外部体制不完善、权力配置不合理、制约监督不到位。部门领导、上层领导、党的领导以及各种外部力量对行政活动的干预和干扰,弱化了执法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势压法在法律事实、适用过程中的频繁发生,养成了我们执法队伍的不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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