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持政策的重⼤决策部署,进⼀步⽀持⼩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发票。
⼆、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应税销售收⼊,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2年3⽉31⽇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增值税⼩规模纳税⼈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车经销等若⼲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规模纳税⼈标准等若⼲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核算、截⾄2022年3⽉31⽇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固定资产、⽆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标准五、已经使⽤⾦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模纳税⼈,可以继续使⽤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2022年4⽉1⽇起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24⽇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5⽇,李克强总理在《政府⼯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规模纳税⼈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24⽇,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了明确。
⼀、⼩规模纳税⼈取得的适⽤3%征收率的销售收⼊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规模纳税⼈取得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是否适⽤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取得应税销售收⼊的纳税义务发⽣时间进⾏判断,纳税⼈取得适⽤3%征收率的销售收⼊,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2年4⽉1⽇⾄12⽉31⽇的,⽅可适⽤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2年3⽉31⽇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
⼆、⼩规模纳税⼈取得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纳税⼈发⽣应税销售⾏为适⽤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据此,本公告第⼀条明确,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三、⼩规模纳税⼈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条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如果纳税⼈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规模纳税⼈在2022年3⽉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销售折让、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条明确,⼩规模纳税⼈在2022年3⽉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
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规模纳税⼈适⽤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则⽆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条和第⼆条确定。
六、2018年⾄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对其⼀般纳税⼈期间发⽣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的应纳税额进⾏追溯调整。⽬前,转登记政策已执⾏到期,对该科⽬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核算、截⾄2022年3⽉31⽇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固定资产、⽆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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