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表三)
采集人:采集时间:年月日审核人:
表三
《流动人口采集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范围
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现(市、区),设区市的市区,在其他地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湖北省范围内所有的流动人员都应填写(流动人口采集表),一人一表。
二、填写要求
1、照片:收集采集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本省范围内16岁以上、未办理二带身份证的人
员以及外省流如本省、16周岁以上的必采。现场采集应符合JPG格式,图象文件大小应符合警综平台标准。
2、统一使用蓝或黑钢笔(签字笔)填写
3、表中黑体加粗体字的项目为必填。
户籍类别
4、凡有“○”的项目,只能单项选择,在对应项目前打“√”。
5、填写带*栏时,请对照字典填写。
6本表填写完毕后由采集人签字,填写采集时间,交由社区民警审核。
三、有关具体填表说明
1、姓名:按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填写(未落户的新生儿按已去名填写)。
2、别名:包括未正式登记过使用的小名、绰号或诨号。
3、政治面貌、专长、身份、文化程度、监护人关系、信息级别、职业类别、属字典选项,在基础信息字典表中查询填写。
4、管理类别:A类指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合法身份且遵纪守法,配合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人员:B类指暂住时间不超过半年,职业不稳定,经纪人员不稳定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的人员;C类是指按规定应当列为重点人员的;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无正当理由逃避公安机关登记办证的:青壮年男子,年轻女子单独居住或结伙居住有可疑情况的,昼伏夜出、形迹可疑的;无正当职业的、经济状况良好收入明显不符的;有摩托车又行迹诡秘或房屋内存放有来历不明物品、摩托车、管理刀具或其它可能用来作案工具的;可能存放危险性物品的人员。
5、社保状况:险些采集人才家社会保险类别。
6、信息级别由民警填写。
7、被采集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要填写监护人信息、监护人关,为成年人还需填写接种和就学信息。
8、居住地址:按流动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填写至室号,并与实际有房屋信息采集表上地址一致。
9、入住时间:指登记人入住暂住地时间。
10、同室关系:指在一室内生活、居住人员关系。
11、出租人(代理人)姓名:是指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出租房屋所有人委托、指定管理房屋的人。
12房屋租赁备案证号:按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的号码填写。
13、到达日期:按登记人申报时间。
14、登记日期:以填此表日期为登记日期。
15、暂住证号码、有效期限两项,武汉市有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市州核对填写暂住证号编号。
16、婚育证号:那计生部门颁发的《婚育证》上的号码填写。
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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