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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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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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6-19 22:46:56
天津市公安局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第一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一、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
(一)毕业二年内的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毕业二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落户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教委编号签章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原户口地迁出依据。
经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当场办理在原户口迁出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特殊情况: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二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经毕业院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改派回津的:
一类是持毕业院校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在工作单位未落户的:如果原学校所在的户口
迁出地可以将《户口迁移证》变更开往天津市的,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可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另一类是持毕业院校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在工作单位已落户的:
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开出《户口迁移证》的,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可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必须先由我市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才能出具《户口迁移证》的,可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具体程序详见操作办法)。
(二)毕业超过二年的
毕业超过二年,户口在毕业院校集体户口内,未婚、30周岁以下,家庭基础在津,要求返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院校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7)入学前原户口地迁出依据。
民警受理整卷,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三)我市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往学校,要求就地“农转非”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学校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证明。
本人填写《申办受理户口经过》,民警受理、调查后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核批准予以转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二、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大中专以上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口
外省市生源(包括二区三县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二区三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二年之内,户籍已迁入学校集体户,与我市单位签订协议,申请移入落户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报到证》(无需教委编号签章);
(2)《毕业证》;
(3)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经派出所民警或分局户政大厅当场办理落户(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三、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
外省市生源(含二区三县生源)、外省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二年内(毕业当年7月1日至后年7月1日)分配我市(二区三县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其他十三区)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经教委编号签章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所在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落户地的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直系近亲属户内的,须提供能证实亲属关系的原始依据及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及产权人同意落户的证明;
(7)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市局户政处受理、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毕业分配学生)。
第二节本市生源退学、休学户口
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返回原户口迁出地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在津恢复原户口性质落户(户口类别为:退学休学、开除)。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院校证明;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
(5)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6)原户口迁出依据;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远洋船员户口
远洋船员将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远洋船员。具体程序:派出所所长批准,分局打印《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6)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收养子女户口
(户口类别为:收养)
一、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可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
二、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应严格控制。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以上收养关系申请落户,不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或被收养人无户口的,或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8)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0)民政部门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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