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GB50188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 规 划 标 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 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镇区
村庄
特大型
>50000
>1000
大型
30001~50000
601~1000
中型
10001~30000
201~600
小型
≤10000
≤200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寄住人口
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绿化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市场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4.2 用地计算
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 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40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户籍类别~≤lOO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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