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6种情形房屋漏⽔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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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是居民⼩区较为普遍发⽣的现象之⼀。因房屋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和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漏⽔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责也不尽相同。(收藏版)
情形⼀
防⽔不合格,楼下遭了殃
刘某、唐某系乌市幸福路某单位家属院的业主,⼆⼈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刘某家中进⾏装修后,唐某家中遂开始出现长期渗漏的情况。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调解,刘某主动重新做了其家中的卫⽣间防⽔,并由法官组织进⾏了闭⽔试验,在双⽅确认漏⽔问题已经解决,房屋停⽌漏⽔后,经法院主持对房屋损失部分进⾏了调解。最终,刘某赔偿唐某房屋损失6000元。
法官曹玮说,本案在漏⽔案件中属于最常见的漏⽔类型,即楼上业主的防⽔存在问题(也有疏忽⼤意忘关⽔龙头导致漏⽔的)。
漏⽔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及维护管理⼈,对于其房屋漏⽔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赔偿。若确定属于装修公司⼯程质量或管线问题,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家另⾏追偿。
情形⼆
楼顶晒台种花,⽔漏邻家
孟某系某⼩区顶层房屋的业主,购房时,开发商向其赠送了楼顶晒台。后因该晒台漏⽔,导致张某家中装修受损。庭审中,孟某对漏⽔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从⽽导致漏⽔,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般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孟某后,由孟某单独使⽤,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的⼀部分,应定性为孟某使⽤的专有部分,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孟某⾃⾏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孟某予以承担。据此,法院判令孟某赔偿张某装修损失5000余元。
情形三
违法搭建鸽舍防⽔被毁
阿某系乌市某⼩区顶层房屋的业主,2014年其房屋发⽣持续漏⽔,遂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物业公司到庭后对漏⽔原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漏⽔原因系屋顶违法搭建鸽舍时打⼊的钢钉造成屋
⾯防⽔被破坏,法院遂追加了搭建鸽舍的买某作为被告,并最终判决由买某对阿某的房屋漏⽔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蒋欣庭后解释称,正常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由物业公司进⾏维护保养,但该案中根据漏⽔原因的鉴定结论,导致漏⽔的原因系买某搭建鸽舍时破坏了原有的屋⾯防⽔,故法院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买某作为本案中的侵权主体,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四
擅⾃改装⾃担部分损失
张某与李某系楼上楼下相邻业主。2005年李某将卫⽣间改造为储物柜,并将张某家延伸⾄其卫⽣间顶部的管线⽤板材进⾏装修封闭。2015年春节后,李某发现家中的储物柜中漏⽔,将其放在储物柜中的⼋幅书法作品浸泡,储物柜也受到损坏,故诉⾄法院,要求张某对字画损失和装修损失进⾏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擅⾃对房屋进⾏了改造,将原先设计的卫⽣间改建成了储物柜,并将外露的下⽔管线部分进⾏了包裹,且其在2015年春节前发现房屋内有异味,春节后才发现漏⽔现象,李某对损失的产⽣及扩⼤有责任,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张某系楼上业主,不能排除对涉案损失的过错责任吗,故法院认定李某擅⾃变更了房屋⽤途存在⼀定过错,判决由张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合计6400元。
情形五
⾬⽔管年久失修致渗漏
王某系乌市某⼩区业主,2011年王某家中⼩卧室和卫⽣间顶部发⽣渗漏⽔,与物业公司交涉后始终未见改善。2013年10⽉,物业公司在进⾏外墙保温施⼯时发现王某房屋上⽅处楼顶的⾬⽔管破裂,遂将⾬⽔管更换,⾄此王某家中再没有出现渗漏⽔现象。
为此,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之前因漏⽔造成的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没有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对公共部位的⾬⽔管尽到维修义务,应对王某的装修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装修损失3500元。
情形六
窗户严重变形漏风漏⾬
唐某于2013年⼊住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2014年唐某发现该房主卧和客厅窗户严重变形,漏风漏⽔,即诉⾄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其窗户更换的损失及漏⽔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房产公司赔偿了唐某窗户的更换费⽤及房屋修复费⽤合计6700元。
法官曹玮庭后解释称,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可以⾃⾏或者委托他⼈修复,修复费⽤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屋⾯防⽔,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两年。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在居民⼩区的各种通⽔管道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般适⽤“谁管辖、谁养护”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相关的规章还对房屋漏⽔的维修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该⼯程的合理使⽤年限,通常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年限为50年;屋⾯防⽔,有防⽔要求的卫⽣间、房
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在相邻各⽅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漏⽔的责任就应当由供应商来承担。
我们应当从本期案例中受到启发,在房屋装修、设施变动的过程中⼀定要慎之⼜慎、三思⽽⾏,避免造成漏⽔问题,给⾃⼰和邻居造成损失、带来不必要的⿇烦。
法官指出,房屋发⽣漏⽔跑⽔,相关业主及物业、开发商应通⼒协作,尽快查出问题并及时将问题隐患消除,同时注意保留证据,⽅便⽇后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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