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09.25
【文 号】财会[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证报考条件  (财会[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3年9月25日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应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下发题库时一并公布。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或地点)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允许报考人员在
这两门科目中自选其一。
  第九条 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下一级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指导下一级机构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决定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考点应当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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