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
2003年3月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第一节
中央——省政府过程
•一、省制沿革
省级行政区•二、省政治权力结构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
一、省制沿革
•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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