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条块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条块关系省级行政区
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及其部门与省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以下四种关系。
(一)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关系(块——块)
1.领导关系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省级政府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省级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和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须经国务院批准。
2.监督关系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国务院办公厅有权督促检查省级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报告。
3.行文关系
国务院可以批复的方式答复省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可以意见方式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省级政府可以报告方式向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可以请示方式向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
4.授权关系
国务院在1997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基础上,自2002年起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权。20111月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的关系(条——块)
1.行文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可以研究各省级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发函与省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2.监督关系
有的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国务院授权监督省级地方政府。如监察部有权对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审计署有权直接对省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双重领导机构
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的双重领导机构,如监察、公安、审计、统计、国家安全、烟草专卖等部门。这类工作部门中,有些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公安机关等),有些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为主(国家安全机关等)。
4.协作关系
省级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
另外,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条——条)
1.业务领导关系
省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如根据《行政监察法》,省级政府的监察厅、局对本级政府和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
2.业务指导关系
省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门。
3.授权关系
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行文关系
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通知方式,转发国务院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省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报告方式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可以请示方式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四)省级政府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块——条)
    “垂直管理机构,也称条管机构,一般是指中央政府的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如水利部设在地方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地方的城市分行,商务部在大连等16个地方派驻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地方的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设在地方的国家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地方的证监局等
1.权限分工关系
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外交、国防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海关、国家税务、外汇管理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民航地区管理等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同时依据需要设立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2法律、政策遵守和执行的监督关系
主要是地方政府监督垂直管理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省级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3工作协助关系
省级政府应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进行工作。
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应予以配合和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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