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行政区划层级
明朝地方行政区划层级包括:
1. 直辖市:直辖市是指有独立行政权的城市,例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
2. 省级行政区:明朝的省级行政区分为十二个省,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省级行政区3. 地级行政区:明朝的地级行政区分为县、郡和府,其中县最为常见,县是指地方行政机构的最小行政单位,由县令领导,负责管理县内的事务。
4. 乡级行政区:乡是明朝地方行政机构的最小单位,由乡长领导,负责管理乡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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