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制——精选推荐
刑罚体制
刑罚体制
商代
⽂献记载所见商代刑罚
炮格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奏,坠碳中烧死。这
是⼀种⾮常残暴的刑罚。
醢把⼈杀死,捣成⾁酱。
脯将罪犯晒成⾁⼲。
断⼿“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
罚丝专门适⽤于贵族的⼀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定数量的丝。
劓殄即灭绝。
甲⾻⽂所见商代的刑罚
墨刑
劓刑割⿐之刑。
刖刑⽤锯截断⼀⾜之刑。
宫刑割去⽣殖器。
死刑“伐”,以⼽砍⼈头。
⽤斧钺剁⼈。
剖腹刳肠,为后世凌迟之刑的起源。
裂其肢体⽽杀之。
⽕上焚烧系索于颈之⼈,即“⽕刑”。
西周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辟。“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鞭刑,主要⽤来治理官吏。
罚丝,是针对贵族的⼀种刑罚。
流放。
春秋战国
各国虽然继承了奴⾪制的“五刑”,⼤量适⽤⾁刑和死刑。但是,从总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向⽂明,其标志就是赎刑被⼴泛使⽤,并出现了徒刑。
赎刑在西周的《吕刑》中⾸创,但只适⽤于罪疑的案件。春秋末期赎刑被⼴泛适⽤。
春秋末期出现了徒刑,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泛流⾏。战国时期的齐国已经将这种刑罚称为“徒”。徒刑是从奴⾪社会将罪犯罚为官奴⾪之制中逐渐分化出来的。
秦代
形成了包括⽣命刑、⾝体刑、财产刑、⾝份刑、耻辱刑、劳役刑、流放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命刑(死刑)
族即⼀⼈犯罪⽽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亲族⼀同被处死。
阬即活埋。
定杀即把⼈活着投⼊⽔中淹死。
具五刑即与⾁刑结合的死刑。先黥⾯,再割⿐,再斩左右脚,⼜⽤笞杖打死,最后割掉⾸级,并把⼫⾻剁成⾁酱⽰众。
车裂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向各⾃拉动,以肢解⼫体。
⾝体刑
即“⾁刑”,是摧残⼈⾁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奴⾪时期的墨、劓、刖、宫、笞⾁刑,并且把⾁刑和劳役刑结合起来使⽤,如黥劓城旦等。
劳役刑
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铸城劳役;⼥犯为舂,从事舂⽶的劳役。
⿁薪、⽩粲男犯为⿁薪,⼥犯为⽩粲。“⿁薪”强制男犯去⼭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所谓“⽩粲”,是强制⼥犯择⽶,以择出的⽩⽶供宗庙祭祀之⽤。司寇、作如司寇男犯为司寇,即伺察扣贼,从事这种⼯作往往要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犯为作如司寇,根据⼥犯的⽣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
⽽是准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复作是强制⼥犯去官府服劳役。
财产刑
赀判处犯⼈缴纳财物或者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赀⾦、赀物(甲或盾)、赀劳役
赎允许罪犯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没和收“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分为没收财产与没收⼈⼝两个⽅⾯。
⾝份刑
夺爵在秦代,爵位是担任官吏的条件,爵位的⾼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低。夺爵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做官的权利,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随之也就消除了。
废是⼀种撤职的刑罚。⼀旦被废,将永不叙⽤。据《法律答问》的说法,官吏收到赀盾以上处罚的,均同时被处以废刑,这也就意味着受刑者将被终⾝剥夺做官的资格。
流放刑
是判处犯⼈去指定地区(⼀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迁似与后世的流刑相似,但流⾏重于徒刑,⽽秦代的迁刑则轻于徒刑(劳役刑)。被处迁刑者,其家属也多随迁,⽽且当时迁刑尚⽆路途远近之分。
耻辱刑
是⼀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剔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只剔鬓须的刑罚)等象征⾁刑的刑罚。
汉代
汉统治者对汉律做过⼀些修改,清除了⼀些在汉律中存在着的从秦律继承来的苛法,使汉律在⼀定程度上向着宽缓的⽅向发展。
刑罚主要种类是死刑、⾁刑、徒刑、罚⾦刑、徙边刑,等等。
死刑基本沿袭秦制,但汉代出现了“殊死”(即斩⾸)这⼀新的刑名,为秦所⽆。
⾁刑基本沿袭秦制。
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城旦舂、⿁薪、⽩粲、司寇、罚作,等等。新增了“顾⼭”这⼀徒刑,因其是专门针对妇⼥的,故⼜称“⼥徒顾⼭”。对已经判刑了的⼥犯,
只要能每⽉出钱三百雇⼈上⼭砍伐⽊,就可返家⽽不服苦役。这被认为是“施
惠证于妇⼥”的表现。
罚⾦刑是⼀种判处犯⼈缴纳⼀定数⽬钱财的刑罚,只适⽤于犯罪情节轻微者,通过罚⾦即可达惩戒之⽬的,⼜可为国库增加收⼊。
徙边刑并⾮沿袭秦制,它出现在东汉时期,是⼀种减死罪⼀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以全⼈命,有益于边”;也是⼀种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
⽼婆孩⼦也被发配到边疆去。
汉⽂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刑
具体是:
黥(脸上刻墨并服⽆期刑)——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上套铁圈),
劓(割⿐⼦并服⽆期刑)——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
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期刑)——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
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期刑)——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此发⽣了⼀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产⽣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
趾改为弃市,实是扩⼤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景帝即位后,在⽂帝的基础上对⾁刑制度作进⼀步改⾰,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第⼀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百;
第⼆次把笞三百改为笞⼆百,笞⼆百改为笞⼀百。
并颁布《菙令》,规定笞杖尺⼨,以⽵板制成,削平⽵节,笞打的部位是臀部,以及⾏刑不得换⼈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死者的数量。
汉⽂帝刑制改⾰的另外⼀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期刑,经⽂帝改⾰,⽆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
刑罚逐步减轻、体系⽇益规范。⾄南北朝后期,终于完成了由先秦五刑到五刑的演变,典型的封建刑罚体系基本形成。
废除宫刑(西魏⽂帝、北齐后主)凡判处宫刑者,皆有官府没收为官奴婢,不再处宫刑。⾄此,作为法定刑的宫刑不再见于史书记载,废除奴⾪制⾁刑的
改⾰始告完成。
完善徒刑北魏、北齐时正式以“徒”为主刑刑名,⾄北周时徒刑年限⽇益规范,⾃五年⾄⼀年的制度正式固定下来,隋依北周
完善流刑北魏和北齐,“赦死从流”的量刑原则和与之相应的流刑制度逐渐固定下来,流刑成为法定刑之⼀,适⽤于罪⾏重于徒⽽轻于死的罪犯。但此时
只称“远流”,并⽆明确⽽固定的⾥程远近之分。⾄北周定律,⾸创流刑
五等之制,⾃两千五百⾥⾄四千五百⾥,为隋唐的⼆千⾥⾄三千⾥三等
流刑奠定了基础。
鞭杖笞刑北朝时将鞭、杖列于五刑之中,但开始时数额并不规范。
北周时规定,鞭⾃六⼗⾄⼀百分为五等,杖⾃⼗⾄五⼗分为五等,每等
均以⼗为差,数额趋于规范化。(基本形成了以死、流、徒、鞭、杖五种
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
隋定《开皇律》,以笞代杖、以杖代鞭,具体制度均采⽤北周之制。杖和
笞除了作为主刑外,还可作流、徒刑的附加刑,其数额的多少与流刑的
远近、徒刑的年限相应。
唐时五刑制度基本予以沿⽤,只是数额有所减少。
从坐(缘坐)夏商时即有“孥戮”“劓殄”之刑;商鞅变法有“族诛”“夷三族”;秦汉以来,凡犯谋反等重罪,均实⾏连坐。妇⼥⼀⼈之⾝,但受⽗母、夫家
共同牵连;⾄曹魏,“在室之⼥,从⽗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改变了出家妇⼥“⼀⼈之⾝,内外受辟”的局⾯。北魏太武帝和南朝梁
武帝时均规定,凡谋反、降、叛、⼤逆不道等重罪,罪者母妻姊妹应从
坐弃市者,由国家没收为官奴婢,免除死刑。
隋朝
《开皇律》⾸先确⽴了轻重有序、规范⽽完备的五刑体系,即:
a)死刑分斩、绞两等;
b)流刑⾃⼀千⾥⾄两千⾥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为差;
c)徒刑⾃⼀年⾄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d)杖刑⾃六⼗⾄⼀百分为五等;
古代刑罚e)笞刑⾃⼗⾄五⼗分为五等,每等均以⼗为差。
新确⽴的五刑⼆⼗等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先秦五刑相⽐是⼀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向⽂明的发展趋势。五刑⾃此时确⽴后直⾄明清,⼀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项基本制度。
唐朝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次确⽴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笞刑,即⽤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的臀或腿,⾃⼗⾄五⼗分为五等,每等加⼗,
是五刑中最轻的⼀等,⽤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为。(2009)(2)杖刑,即⽤法定规格的“常⾏
杖”击打犯⼈的臀、腿或背,⾃五⼗⾄⼀百分为五等,每等加⼗,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定时期内剥夺犯⼈的⼈⾝⾃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年⾄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年,且不准擅⾃迁回原籍的⼀种刑罚,⾃⼆千⾥⾄三千⾥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仅次于死刑
的⼀种较重的刑罚。妇⼥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稍轻于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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