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导语: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
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
“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
古代在许多情形下,杀人是不偿命的,如老公捉奸杀死,无罪,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亦无罪,等等。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汉时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
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等)。
由于“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自隋唐后,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比如,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给岳飞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为“大不敬”。
另外,隋代以后,历朝历代也有对、幼女者判处死刑的,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死刑核准理论上得有帝王审批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罚”权属,所以死刑案件理论上得由帝王审批,而帝王或亲自掌控所谓生杀大权,或授权有关专门机构行使死刑复核的权力。
古代刑罚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等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措施,这些中央机关地位很高。宋初实行的是州级终审制,不必报请中央核准,刑部只是在死刑执行完毕后进行事后复查。北宋中期进行改革,死刑案须由提刑司详复后才能施行,州级机关不
再享有终审权,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沿用至南宋。紧急情况下,也有暂时赋予知州以死刑终审权的例子,但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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