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女性犯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古代又有哪些“妇刑”?
在古代,⼥性犯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古代⼜有哪些“妇刑”?
⾃古以来,“私通”都是⼀种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不仅官府会对此进⾏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由于古代男⼥地位相差甚⼤,因⽽在通奸罪中,男⼈与⼥⼈的法律地位也有⾼下之分,通常⼥⼦下场较惨。⾄于古代的“妇刑”,那更是变态和残忍⾄极。
关于“私通”,古代的法律规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部分朝代对
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私刑的。
斩刑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嫁,倍死内外,禁⽌淫佚,男⼥浩诚,夫为寄之,杀之⽆罪……”的记载,也就是说⼀旦发现“私通”之事,甚⾄可以不⽤告官,任⽤私法将其处死也不⽤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
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改⾰,因⽽从汉⽂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增添了“宫刑”,⾄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杀死阎婆惜便属于私刑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各徒⼀年半,有夫者⼆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关押⼀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重新允许任⽤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以当场杀死“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七”的记载,⽽且⼥⼈在挨打之时,要“去⾐受刑”以⽰羞辱。
杖刑
5、明清:《⼤明律·刑律》和《⼤清律例》均规定,“⽆夫奸杖⼋⼗,有夫奸杖九⼗”,并沿⽤了元朝对⼥⼈的“去⾐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妇刑”在古代是极为残忍的⼀种刑罚
从以上记载不难看出,朝廷对于“私通”这种罪⾏其实惩罚⼒度并不⼤,最严重者不过砍头⽽已。⾄于那些残忍⾄极的“妇刑”,并不仅仅适⽤于“私通”之罪,⽽是被⽤于刑讯逼供或更为严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谋害亲夫。
“妇刑”不仅⼿法极度残忍,⽽且对于⼥性来说,往往伴随着从⽣理到⼼理的全⽅位折磨,因⽽⼜被称为兽刑。
吊刑
1、悬吊。这往往是专门⽤于⼥犯的刑罚,其中⼜分为四种:⼀是吊乳头,即⽤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犯吊于空中,仅让其两脚尖着地。⼆是吊半边猪,即将⼥犯⼀侧⼿脚的拇指捆在⼀起,然后选调起来,另⼀侧⼿脚上则悬挂重物。三是吊鸭⼦凫⽔,即⽤⽤字捆住双脚,头下脚上的悬吊起来,将其⾝体不断浸⼊⽔中。四是倒挂⾦钟,即⽤绳⼦将其⼀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只脚和双⼿从背后捆绑在⼀起,使其⾝体倒悬于空中。
针刑
2、针刑。也就是⽤针刺扎犯⼈,⽽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是刺指甲缝,将⼥犯双⼿固定之后,⽤缝⾐针从其
2、针刑。也就是⽤针刺扎犯⼈,⽽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是刺指甲缝,将⼥犯双⼿固定之后,⽤缝⾐针从其⼿指甲下刺⼊,也有⽤⽵签的。⼆是刺乳头,即⽤钢针、⼤号缝⾐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
⽊驴游街
古代刑罚3、游街。这种刑罚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然⽽不同于⼀般的游街,不过这并不是⼀种正式的刑罚,⽽是在押送⼥犯的过程中对其进⾏羞辱和禁锢。⽽根据囚车类型的不同,这种刑罚也被分为了多种:⼀是改装囚车,这类通常被运⽤于流⾏以下轻罪犯⼈,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空洞固定犯⼈,⼥犯通常被反剪双⼿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狠者则会将⼥⼦⾐服扒去。⼆是⽊驴游街。这是⽤来专门惩戒那些勾结谋害亲夫的⼥犯,具体就不⽤叙述了,⼤家都应该知道。三是坐⽊驴,这类通常被⽤于通奸罪或浸猪笼的附加刑,较之于⽊驴游街要轻⼀些,刑具也⽐较简单,只是⽤于将⼥犯固定,然后将私处公开。
4、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多裹脚,⽤刑时便将⼥⼦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炮烙之刑
5、烙刑。这是⼀种早在殷商时期便开始出现的刑罚,就是将受刑之⼈扒光⾐服,然后捆绑在⽤炭⽕烧红的铜柱上。⽽在审讯时,则通常是将其⾐服扒掉,然后⽤烧红的⽊炭对其进⾏烙烫。
总之,古代针对⼥⼦开发出的刑罚,很多都不是被作为正式刑罚出现的,⽽是⾏刑者处于羞辱和摧残⽬的⽽私⾃开发出的刑罚,往往只是作为附加刑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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