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相当原则
【摘 古代刑罚要】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正确而适用的刑罚有着重要作用,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罪刑相适应原则,它的意思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指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关键词】罪刑相当;刑罚相适应;量刑
罪刑相当原则有着深远的历史,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罪刑相当就在各国的刑罚中有所体现。在我国古代,虽然刑罚的条律大多是封建统治者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其处罚仍有着刑罚相当原则的体现。比如说我国古代的刑罚有:刺字、杖刑、徒刑、流放、死刑(斩首、活剐、寸截、车裂、炮烙、活埋),这些各种不同程度的刑罚都对应着不同程度的罪行,相应的罪名才处以相应的刑罚,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些罪名与刑罚都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因此我国的刑罚相适应早在古代就已经有很大的体现了。在西方,1764年7月16日贝卡里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震惊了全世界。因该书的出版,1764年便被尊
为现代刑法元年,贝卡里亚被尊为现代刑法之父。因为其在刑法立法原则等各方面有巨大的贡献。在该书中贝卡里亚深刻揭露了蒙昧主义本质的旧的刑法制度,按照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和人性论对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明确提出了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呼吁废除刑讯与死刑,实行无罪推定。因此早在那个时候,西方的刑罚相适应原则就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理论,并且该理论对现代的刑法的制定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刑法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这是刑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有罪当罚,无罪不罚。刑罚只能对犯罪的人实施,不可罚其他无辜者,这强调了只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其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轻重,不能轻罪重罚,也不可重罪轻判,反对量刑的时候偏重的量刑或者罚不当罪。在罪数方面也要注重罪刑相当原则,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罚相当。相同性质、情节相似的犯罪,应当实施轻重相近的刑罚,不能因为犯罪人的地位和身份而给与轻重悬殊的的待遇。在另一个方面上, 刑罚的性质也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这里所说的罪,既包括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括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危害与主观危险性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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