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古代刑罚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③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构成王朝的基本单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的规范——族规家法。封建统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统治基层。除了族规家法,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各种风俗习惯的效力也得到了认可。由宋迄清,形形的“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④皇权至上,皇帝几乎可以随意干涉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倚仗皇权的宗室子弟、权臣、宦官、外戚等也经常干涉正常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体现极大的不公平。
⑤法律体现了公开的不平等,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以《周礼》八辟为基础的“
八议”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⑥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
⑦司法权不独立。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机关很难独立行使职权。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7)地位影响:中华法系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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