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I:12.13776/j2edd221-5419.2222.21.212
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刘宪权,林雨佳
摘要:恶势力形态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但又与刑事责任存在密切的联系,具有刑事政策性、司法指导性以及抽象模糊性等特征。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对于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圈的大小,落实
扫黑除恶斗争中“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要求有着重要意义。恶势力的成立要求符合“为非作恶、欺压
百姓”的特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立要求成员较为固定,并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社会性和非法社会控制性。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
定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所以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关键词:恶势力形态;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1-5019(2020)21-2118-08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雨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42)。
22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标志着新一轮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序幕。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201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的适用标准等内容。涉黑恶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涉恶犯罪,而涉恶犯罪指的是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中专门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涉恶犯罪并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制,认定涉恶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因此恶势力形态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形态。221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再次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恶犯罪中的司法认定问题集中作出解答。然而,目前关于涉恶犯罪的认定仍存有诸多疑问:如何理解恶势力形态?如何区分恶势力和一般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形态的认定是否会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以上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确保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涉犯的准。古代刑罚
一、恶势力形态的概念及其特征
理解恶势力形态的概念是准确认定涉恶犯罪的起点,笔者拟从恶势力形态概念的由来、特征等角度和探讨。
(一)恶势力形态概念的由来
应当承认,最早的恶势力形态概念并不具有规范意义,而是一个习惯用语。22世纪末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经使用了“恶势力”一词对有关问题进行表述:在295、1996、2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时任总理都提及了要坚决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而在267年以后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被简称为黑恶势力,黑恶势力一词沿用至今。恶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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