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化的历史——法律史之再现与再阐释
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
王捷 李冬冬
2006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华东政法学院和新疆大学共同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参加本次年会的共有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二十一个院校的法律史专家近70位,共收到了近50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展现了法律史学界的各位学者在法律史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短短两天共四场的专题学术研讨会上,共有20位学者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8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20多位自由发言人发表了对大会发言的意见或自己学术见解,研讨会的气氛热烈、亲切,各位学者在研讨会的主题下以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交流。年会获得了成功,正如年会闭幕式上进行总结发言的西北政法学院的王健教授所指出的,本届年会的主题的新颖而有特,这使得“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不仅仅是本届年会的主题,也应该成为今后学界研究的方向之一。现对本次年会综述如下:
一、传统法制史考证研究方式的新成果——中国近代以前的法律制度史实之再考察
探求历史的真实从来都是历史学的基本追求目的之一,法律史学也不例外。因此以考证的方法探讨法律史上的历史真实始终是法律史学界的传统研究方式,对于史实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的考证研究虽不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一直是为基础而不可或缺,从本次年会收到的论文中与此领域相关的仍然占了相当部分也可见之一斑。以上述的传统历史考据方法研究历史上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本届年会的主题——“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历史上的每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厘清与梳理对于我们认识法律与社会发展都起着提供史实支撑的基础性作用。鉴于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是对本次年会的传统历史考证研究研讨成果进行总结。
在年会上多位学者的大会发言就体现了传统法律史学的考证研究的风格,正如评议人张锐智教授指出的,各位发言人的题目都以小见大,考证扎实,论据充分,对于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和质疑都予以了详尽答复。
张建国教授就汉代刑罚制度进行了大会发言,他的研究是将古代历史事实讲清楚的基础性考证研究,其根据新近的考古资料进行的汉代刑罚制度的梳理正是其为“讲清历史事实”的一
项扎实成果。张教授精细的考证,一份证据说一份话的风格给人深刻印象,正如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广安教授所指出的,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制度的考证研究是法律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仍然是现在所不能或缺的,但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历史上的法制现象进行说明是法律史学界的特有功能和应有奉献。
曹旅宁教授的大会发言以《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辨正——关于“秦汉魏晋法律传承”问题的探讨》为题,从张家山《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与《九章律》律篇篇数存在矛盾的问题出发,对学界一直以来的“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该说认为,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萧何编篡法典时,将这些单性律加以分类,并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时代的法典。)进行了颠覆性的论证,其在否定传统法律沿革学说——即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受法经以相秦、萧何作律九章说的基础上,以翔实的史料依据,从《二年律令》出土位置及竹简题名的排列等问题出发,提出并详细地论证了《二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种律不存在二级分类、睡虎地秦律不存在二级分类、从出土秦汉律的内容来看秦汉律篇不存在二级分类、魏晋以后律的演变不能证明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汉初律中不存在所谓正律与旁章的区别等观点。从而否定了“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
曹教授的观点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回应,评议人刘广安教授认为,对于曹教授提出的法典结构问题的新说不仅需要从历史学考证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而后者则是更为艰难的问题。
柏桦教授则以《滥设与额设——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为题,对中国古代的滥设官吏罪进行了历史源流和发展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柏教授首先就额设和滥设的概念进行了区别,并根据史料指出,“滥设官吏”罪在唐律内系“官有员数”,明代首次将“滥设官吏”确定为罪名,所制定的律为清代所因袭,而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删的“例”却各有特点。因此,理清额设与滥设的关系,分析“滥设官吏”罪的各种案情及情节,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刑罚的理解。评议人刘广安教授也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刑罚制度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法律制度的细节问题,而且是当时的政治制度上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治制度和刑罚制度的结合出发,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戴建国教授在第二场的主题研讨会上就其对宋代的编管刑的研究新成果进行了报告。戴教授曾撰文对宋代编管刑作过考述,此次年会上他对宋编管刑的形成等问题做些补充性的探讨的成果和学界进行交流。戴教授指出,编管作为宋代的附加刑之一,是一种将犯人强制
遣送远地,并将其置于监管状态下,约束其行动的刑罚。即所谓“州县知在,系帐编管”。当时的编管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戴教授在发言中就其在研究中依据史料对编管刑和刺配、配流刑等的区别进行了充分论证。其研究成果对于学界厘清这一具体制度问题具有价值。
近代法律制度变革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是具体、扎实地进行考证研究当时制度变革研究的不多。本次年会在这一方面却收到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提交年会的论文中,有近10篇论文是论述近代的,这些文章有探讨具体的某项制度变革的,也有探讨近代的历史人物、法律教育的某一方面等等,体现了研究近代法律史已经走出过去过于宏观、不能深入的境地,学界的相关研究已经较过去得到了提高。下面介绍的在年会上进行大会发言的两篇关于清末修律的文章就反映了这一研究状况。高汉成教授从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出发,探讨了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的历史过程。高教授依据当时全国的高官上奏关于修律意见的“签注”等史料,对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罚金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另一位青年学者胡兴东教授同样也是从清末的修律中的具体某一方面——死刑适用程序入手,考证具体制度的历史真实,胡教授将当时新的死刑适用程序放在整个法律体系的
变革的背景下来考察其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等。
古代刑罚二、中国法律史的整理性和解释性的研究——探寻制度背后的思想、社会背景
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除了具体制度的考证外,对于历史上制度的特点、思想背景及其与当时社会发展的关系的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领域的研究当然是在本届年会主题涵盖之下,而法律史学界这一方面的研究从年会上探讨的情况来看,从老一辈学者到新一代的青年学人可谓是百花齐放,各具特。下面以大会发言的为主进行总结。
钱大教授作为我国研究唐律的老一辈学人,在本次大会上他以唐律研读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钱教授一直提倡法律工作者一定要读唐律,尤其是法史研究者更是不可不系统阅读。钱教授20多年来从未间断过对唐律的研读,从2002年基本写完《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后,钱教授就全力以赴地开始了对唐律律文与疏文作全面注释的工作。前后历经五年,终于在写《唐律译注》20年之后,又有《唐律疏义新注》这一最新的唐律研读成果。(详见其年会论文《治法者当读书又读律——将出新书〈唐律疏义新注〉引言》)
丁凌华教授以《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为题的大会发言,则是对唐律的思想渊源的提
出新说——“北南并源说”。丁教授从两汉魏晋南北朝两大律学流派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史实梳理,认为前辈程树德先生、陈寅恪先生提出的唐律思想渊源于北朝律学的说法有必要更正,因为两位学者对法律继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丁教授提出了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唐律的渊源是“北南并源说”观点。李启成教授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分为章句家和刑名家的两大流派的依据进行了提问,丁教授回应认为,分为刑名家和章句家是依据当时的学说流传的渊源而来,有其史实依据。
李玉生教授的大会发言以《论唐令与礼的关系》为题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礼法结合”特点的成说进行了批判性的进一步深入探讨。李教授的研究试图从唐令出发对唐令与礼的关系进行讨论。李教授认为,法律史学界得出中华法系或者中国传统法律的总体特征——“礼法结合”的结论现在看来具有片面性。因为古代的礼法关系并不当然就是礼律关系。中国古代的法自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就决不仅仅局限于“律”。除了“律”以外,还包括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如令、科、比、故事、格、式等等。因此,礼律关系固然是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是礼法关系的全部。要更为全面地认识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就必须扩大视野,进一步探讨中国古代的礼和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张仁善教授大会发言以《魏晋风度与礼法精神》为题,从魏晋风度和社会生活角度考察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他指出,不拘小节、不守“礼法”、放荡形骸等都是“魏晋风度”的生动写照。魏晋士人追崇的生活习尚看似违背严肃繁琐的传统“礼法”,实则反映了魏晋士人对礼法真谛的理解,对自然法则的崇尚,同时折射出他们在严峻的生存环境下彷徨无奈乃至自暴自弃的心态。而政治一元化加强之后,这种自由放荡的生活习尚逐步消退,礼法规范得以强化,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的中华法系因而形成。从法律社会史视角考察“魏晋风度”,还映照出一种特殊的礼法精神。张教授还认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法律体系,也有一个时代的生活时尚;生活时尚决定法律样式,法律样式反映生活时尚。“魏晋风度”正是那个时代社会生活时尚的典型写照,体现出社会生活方式对传统礼法的逆反,展现出礼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的互动态势。
在年会中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的论文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这里举两篇大会发言的文章为例进行说明:有宏观的如蒋晓伟教授在以《我国“人治主义”观念及其历史成因》为题进行了大会发言,就中国“人治主义”观念的历史演变和成因进行了论述性的分析。张教授认为,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必须清除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治主义”观念的影响。因此客观地认识我国人治主义观念,及其历史根源,这对我们当今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建设是非常有益的。有辨正传统观点的如张飞舟教授以《“轻刑重民”、“轻刑重礼乐”——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特征 》对中国古代法“重刑轻民”特点的通说进行了挑战。张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的突出特征实际上恰恰是“轻刑重民”,“轻刑重礼乐”。“重刑轻民 ”是对中国古代法的严重曲解。因此必须澄清长期以来已经“深入人心”的误判,还中国古代法以本来面目。
三、社会生活中法律的运作及其作用的实证研究——法律史的另一面
法律史的研究除了研究纸面的制度之外,对法律在社会生活层面的运用的研究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从探询历史真实的角度看,后者的研究更为有力和直接,因为历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总是得到切实的实行,沦为具文不在少数。但是对于后者的研究不仅是研究对象的转变,而且还有方法论和史料选择上的问题,本次年会在这一方面也收到相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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