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
银⾏分商业银⾏和⾮商业银⾏,商业银⾏会有⼀定的商业性质,有商业性质就会有负债,那么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商业银⾏的负债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1.对存款⼈的保护制度。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通过与商业银⾏订⽴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存款合同的利率不变,除了可以遵照中国⼈民银⾏对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调整外,定期储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和银⾏都不得在期间单⽅⾯进⾏调整。
商业银⾏办理个⼈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的原则。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业务。商业银⾏的存款业务,主要指本⾏承接的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商业银⾏可以通过以下负债⽅式从外部筹措资⾦:
(1)向⼈民银⾏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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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融债券。⾦融债券是银⾏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所发⾏的⼀种有价证券,持券⼈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发⾏⾦融债券的资⾦只能⽤于发放特种贷款,不可挪⽤作⼀般的⼯商企业贷款。
(3)同业拆借。这是指商业银⾏因临时资⾦不⾜向其他银⾏及⾦融机构的临时借款。同业拆借⼀般都是短期的,尽管时间较短,但可维持资⾦的正常周转,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发⽣的损失。因此,同业拆借是各⾦融机构彼此间共荣共济的⼀种资⾦调剂活动,其利率⽔准⼀般较低。商业银⾏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民银⾏规定。禁⽌利⽤拆⼊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于投资。拆出资⾦限于缴⾜存款准备⾦、留⾜备付⾦和归还中国⼈民银⾏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拆⼊资⾦⽤于弥补票据结算、联⾏汇差头⼨的不⾜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的需要。
(4)发⾏短期融资债券。在国家计划债券发⾏额度内,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企业发⾏⽤于弥补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不⾜的期限为3个⽉、6个⽉和9个⽉的短期融资债券。
(5)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可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该存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银⾏业⾦融机构不得发⾏⼤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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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的原则,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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