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函取代投标保证金,对建筑招投标领域,会有哪些影响?
电⼦保函取代投标保证⾦,对建筑招投标领域,会有哪些影响?
⼀、电⼦保函究竟是什么?
电⼦保函是由银⾏、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应投保⼈的请求,以电⼦化⽂档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络向受益⼈开⽴的具有法律效⼒的电⼦化担保凭证。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于替代现⾦或纸质保函缴纳保证⾦。
电⼦保函申请流程
电⼦保函的使⽤迎合了当前招标采购领域对交易全流程电⼦化的追求,是各地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交易效能的有效⼿段。
⼆、以电⼦保函取代投标保证⾦,针对招投标哪些痛点?
1、投标⼈负担重
众所周知,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实⾏“履约保证⾦”制度,来解决中标⼈不履⾏合同义务及⼯程质量问题。但是我国现⾏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缴纳⾦额、缴纳⽅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投标⼈深受痛苦。
以建筑⾏业为例,据不全完统计,建筑企业以保证⾦形式被占⽤的资⾦,占到企业年营业收⼊的10%甚⾄更⾼。有的⼀个亿的⼯程,光保证⾦就要交7-8千万,可见建筑企业受保证⾦之苦多深。这个尚且不说,很多时候建筑企业需要⾃⾏垫资施⼯,更是加深了建筑企业的负担。
从建筑企业的⾓度来说,他们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将⼤量⾃有资⾦⽤于交纳保证⾦。⽽很多企业为了弥补投标资⾦的不⾜以及维持企业的正常⽣产及投资,只能硬着头⽪从银⾏借款,这不仅急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同时也是导致我们很多企业债务负担重的原因之⼀。
没做过施⼯的可能不知道从银⾏借款的财务费⽤有多⾼。⼀般新开⼯项⽬资⾦相对都⽐较紧张,有的项⽬甚⾄将业主⽀付的预付⼯程款⽤于偿还债务。特别是依靠银⾏贷款交保证⾦的企业,在如今项⽬利润薄如纸的情况下,毫不夸张的说,有的项⽬⼀年的经营利润可能还不够交银⾏贷款利息。
另外由于施⼯企业缴纳各类保证⾦投⼊总量⼤,回收周期长,沉淀资⾦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运作。最终形成了企业中标项⽬越多,资⾦压⼒越⼤、企业效益越差的恶性局⾯。
2、招标⼈⼿续繁琐
现⾦保证⾦的收退⼯作量很⼤,纸质保函容易、真伪难辨,⼈⼒物⼒的投⼊成本不⼩,只能靠⽆意延迟保证⾦的退还时间和疏忽退还保证⾦的利息⽽弥补成本。
3、⾏政监督部门两难
如果让招标⼈收取,难免产⽣信息泄露和收退不规范的⾏为;如果由交易中⼼收取,难免产⽣剥夺招标⼈合法权益的嫌疑。
4、导致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有些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由于交不起投标保证⾦,就出现了有资质的出资质,有钱的出钱,换句话说就是“⽤你的钱⽤我的资质,中标以后⼀起⼲”的串通投标、联合投标现象。对于有些中标单位来说,直接变成了谁能交来钱、我就让谁⼲,从⽽滋⽣了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5、
三、各级部门推⼴电⼦保函的政策
早在2019年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中就提及,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系统,并在其中明确指出:“推动电⼦营业执照、电⼦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
金融机构有哪些
2019年6⽉,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社部、⼈民银⾏、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实⾏⼯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提出要创新监督管理⽅式,积极发展电⼦保函。
今年2⽉8⽇,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作保障经济平稳运⾏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中也特别提出,改进投标担保⽅式,在全⾯推⾏投标保证⾦线上缴退的同时,⼤⼒推⼴使⽤保函特别是电⼦保函替代现⾦保证⾦,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前各地推进电⼦保函的主要⼿段:
1、不得限制缴纳形式
⼭西提出“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的形式。”
北京提出“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机构私⾃收取投标保证⾦,增加潜在投标⼈的负担。”
2、不得限制⾦融机构
⼭西提出“不得限制投标⼈选择办理保函的⾦融机构和⼯程担保公司。”
北京提出“投标⼈在相关交易系统投标担保提交环节,从⾦融服务平台合作的⾦融机构中任选⼀家。”
3、⿎励⾦融机构参与
北京采⽤公开征集⽅式选择在京依法设⽴的各类⾦融机构。
⼭西银保监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有关⾦融机构根据⾦融业管理规范和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开发相关产品,⿎励⾦融机构开发电⼦保函。
4、允许⾦融机构多种渠道办理
⼭西⽂件还规定,“⾦融机构利⽤电⼦交易平台通道办理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应规范及系统建设实际完成电⼦化设置”,那意味着⾦融机构也可以不利⽤电⼦交易平台,⽽通过其他渠道和⽅式提供保函服务,丰富投标⼈的渠道和⽅式选择,增加市场供给。
四、推⼴电⼦包含对建筑业领域的影响
1、降低投标⼈的财务压⼒
⽽推⾏电⼦保函替代保证⾦、不得由投标⼈垫资建设,极⼤缓解了投标⼈的资⾦压⼒。
2、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推⾏电⼦保函替代保证⾦另⼀个益处就是能够遏制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因为交纳⼤量的现⾦保证⾦,对招投标的规范及整个建筑业的规范化都是⼀个很⼤的冲击。
3、让施⼯单位和业主越来越平等化
⼀直以来中标单位相对于业主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我们上⾯提到的,在我国现⾏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缴纳⾦额、缴纳⽅法及退还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时候,⼀般都是招标单位说了算。
建市〔2019〕68号⽂件中的⼀⼤亮点是设定了“双向担保”制度,即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要求中标⼈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提供⼯程款⽀付担保。
此次对于保证⾦的⾦额⽐例直接定死(银⾏保函⾦额不得超过⼯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程项⽬竣⼯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
⾦的,应作为不良⾏为记⼊信⽤记录。所以此次双向担保制度,相当于从很⼤程度上保障了中标单位和业主在合同⾥⾯双⽅的平等性。
4、农民⼯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建筑业从业体达5000多万,⽽农民⼯⼯资拖⽋问题⼀直以来是建筑领域的顽疾之⼀,也是需要国家给与权益⽀持的主体。建市〔2019〕68号⽂件中“农民⼯⼯资⽀付保函全部采⽤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保函,并实⾏差别化管理。同时对被纳⼊拖⽋农民⼯⼯资“⿊名单”的施⼯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可以说是国家层⾯以最坚决的⼿段来打击恶意拖⽋农民⼯⼯资⾏为,甚⾄倒逼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不要再想着⽤讨要农民⼯⼯资的幌⼦变相要挟⼯程款,同时也是⼀个历史性的进步。
5、加速建筑业招投标环境的净化
⼤⼒推⾏银⾏保函、电⼦保函、第三⽅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农民⼯⼯资⽀付保函全部采⽤具有见索即付;为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建筑市场主体“⿊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等等措施,对于建筑业市场的净化、出清都起到了⾮常关键的作⽤。
此外,与纸质保函相⽐,电⼦保函更加便捷、可信。电⼦保函办理简单便捷,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
制,为投标⼈节约了时间(⽐如⽂件提出的缴纳担保服务费后,⾦融机构5分钟内出函),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便查验真伪,开标前不可见,所有操作全程电⼦留痕,更加真实可信。
从宏观层⾯来看,电⼦保函的推⼴有助于构建⾏业信⽤体系,对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化也具有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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