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回收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
第三条借款人需向信用社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XX证明材料,包括有效XX证件、户口簿等;
(二)借款人配偶的XX证明材料,包括有效XX证件、户口簿等;
(三)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收入、其他收入等;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等购房相关资料;
(五)其他信用社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购房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农村信用社贷款(一)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负债状况等;
(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价值、产权等情况;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至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审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等;
(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价值、产权等情况;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
第八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料、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批结果做出以下决定:
(一)批准借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二)拒绝借款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发放与回收
第十条贷款发放前,信用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的回收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还款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违约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阐口修订。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各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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