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
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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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苏信联发〔2013〕7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揭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促进各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农村银行机构
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方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作为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参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四条贷款种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两大类型。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企事业单位贷款按照额度大小又分为大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和小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其额度大小由各机构自行确定,但原则上大额类贷款余额不得少于企事业单位贷款总额的50%-70%。企事业单位贷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以及担保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自然人贷款包括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申请立据的贷款。自然人贷款按照额度大小又分为大额自然人贷款和小额自然人贷款。其额度大小由各机构自行确定,但小额类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自然人贷款总额的50%-80%。小额自然人贷款和大额自然人贷款均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因落实风险责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申请立据实为企业使用的贷款,归入企事业单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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