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个人一手房
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个人一手房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类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商用房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验收合格,首次交易的商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指借款人所购买商用房尚未取得所有权证,贷款发放后至办妥正式登记手续前,售房人为贷款提供的阶段性保证),原则上借款人主要以所购买商用房提供全程抵押的一手商用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第四条个人一手商用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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