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减后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内控机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贷和维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贷款形成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内控机制,使信贷资金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监控之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农村信用社贷款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期
在信贷管理中,面对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由于债务人信用淡薄、恶意逃债,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贷款诉讼时效的确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以充分实现信用社的债权。
具体说来,农村信用社一要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给予确认并写出还款计划;二要及时与债务人进行对帐,形成事实上债务人对债务的默认,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要及时组织、参与与债务人的清欠会谈并
参与起草和最终形成清欠会谈纪要;四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五要及时出第三者来证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形成的书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为了催收不良贷款而出差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七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要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同意立字据、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者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偿债务的公证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而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信贷资产。
二、多策并举,努力做好依法收贷工作
首先,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诉讼效益分析就是看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能否实现收支平衡。要选择那些诉讼收效大于诉讼支出,且有能力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依法向
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等证据外,其它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相关证据也必须确凿,无懈可击。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
第三,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账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或者依靠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加大警示震慑作用;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应会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
第四,要讲究策略,依靠党委、政府营造守信环境。依法收贷也要讲究策略,只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在清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取得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
持和协调,积极营造当地“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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