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 号】郑建办[2009]117号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装修电话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建办〔2009〕117号)
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
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
装修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气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认真执行标准规范,保证装饰装修质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省和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标准,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损坏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与装修人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确保工期和质量,并提供完善的饰后服务;装饰装修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三)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和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妥善解决因装修施工致使相邻权利人在供(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影响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自行负责。
(五)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六)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交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三、强化物业巡查监督,维护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良好秩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经常巡查施工现场,严禁无资质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其立即纠正。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报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另立名目收费。
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住宅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健康发展。
监督电话:
郑州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67188991/67188992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67889710/67889711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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