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24
∙【字 号】闽建建[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200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职责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登记表详见附件1);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
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二、突出重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凡是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发现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结合实际,努力推行全装修房
各地要以市场为准则,积极宣传、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采取先行试点再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本地区全装修房建设。在推进全装修房建设过
程中,可同时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立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相结合的市场机制。
附件:1、福建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略)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表
小区: No
装修人姓名 | 房屋位置 | ||||
主 要 装 修 项 目 | |||||
提 交 资 料 |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非业主装饰装修时提供) | |||||
如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 |||||
1、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 | |||||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
3、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4、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 |||||
装 修 人 承 诺 | 保证按批准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并严格遵守《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装 修 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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