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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19
【字 号】辽综治办发[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综治办发〔2012〕8号)
各市综治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2011年7月,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有的监所信息核查沟通不到位,有的监所衔接比例相对较低,有的安置帮教组织派员衔接不及时等。针对这些问题,省综治办和省司法厅共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4号)和辽宁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工作
三无人员  第一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确定专管科室,安排专门人员,提供专门设备,保证本监所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实施。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常态工作机制,保证随时录入场所内服刑在教人员变更信息。对新入监入所人员必须在进入监所后一个月内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核查,并随时跟踪核查情况。
  第二条 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所信息核查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信
息核查的准确率。各司法所要有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工作,每天必须登录信息平台查看信息变更情况,在接到新的核查委托后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反馈。对人户分离、信息不准等情况不要轻易点击核查失败,要尽最大可能将信息核查清楚。
  第三条 对于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核查,发现姓名、身份、户籍(住所)不准确的“三假”服刑在教人员,监所要用发函、外调等方式向侦查和审判机关进行核查,并在监所内通过侦查、讯问、了解接见对象等方式,查清其真实信息。
  第四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通过核查仍不能明确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场所内开展“说明真实身份专项活动”,务必在服刑在教期间查明真实姓名、户籍地、居住地、直系亲属等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教育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建立出监出所教育监区、大队(小组),确定教育期限,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进行集中教育,对其正面引导,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
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使他们做好回归社会的各方面准备。同时也要防止误导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向当地安帮组织提出政策以外的无理要求。
  第六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一个月,根据其在监所的综合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掌握劳动技能、心理健康等情况,以及释解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对其进行回归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确定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
  第七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一个月,要将《改造质量评估意见书》、《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分别寄送到释解人员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应在一周内将回执邮寄给监所,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居住地)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立即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做好接续帮教准备。
  第八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将与地方帮教组织联系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干警,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内,利用系统平台及时与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落实衔接人员。
在与基层司法所无法取得联系或没有得到基层司法所反馈时,要利用省安帮办印发的联系簿,直接与所辖县(区)安帮办联系,必要时可以与辖区市安帮办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监狱、看守所要和法院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法院裁定减去残刑的罪犯,提前七天沟通信息,确定释放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地方县(区)安置帮教组织和司法所,做好衔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县(区)安置帮教组织和基层司法所在接到监所的衔接通知后,要及时落实衔接人员并向监所反馈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平台反馈信息的,要利用省厅印发的联系簿联系各监所负责干警,告知到监所衔接的时间及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掌握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释解时间,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必须以省安帮办统一印发的三联单为准,当面交接。有条件监所要在会见室或离监所大门较近区域设定交接办公室,添置必要设施,以便于文明衔接。
  第十二条 对重点帮教对象和“三无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安帮办指派基层司法所代替或商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或责成帮教责任单位将其接回,按规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于一般的帮教对象,县级安帮办或司法所要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通知后,及时责成帮教责任单位或联系村(社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
  第十三条 在衔接工作中,如遇刑释解教人员不配合衔接人员回原籍、坚决自行离开等情况,衔接人员要尽最大努力做好劝解工作,劝解无效的,要通过司法所或县(区)安帮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为重点人口进行掌控。
四、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接续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四条 接回当地的刑释解教人员,具有城镇户口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本着自愿原则,安置到过渡性安置基地培养劳动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
  第十五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且刑释解教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要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案发地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
  第十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后,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负责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重点对刑释解教人员生产生活困难进行帮扶和接续思想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开启新的生活。
  第十七条 要将安置帮教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结合,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刑释解教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全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各地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
五、进一步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衔接经费的支付,原则上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11〕20号)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船只的,要在原标准基础上另加两人的来回船票款;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增加住宿的,要按照住宿标准多增加一天住宿费;确因路途遥远费用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衔接补助交通费可按实际往返里程每公里1元计算,以上款项由监所调剂,支出渠道和方式不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衔接的,对来接人员(按两人计算)每人次给予50元补助。监所释解的服刑在教人员路费由监狱、劳教所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各市要继续按照辽综治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将市属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衔接补助经费和外省衔接重点刑释解教人员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县(区)要落实专项经费用于“三无人员”过渡期生活费用。
  第二十条 各监所要提前一个月预算出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数量,在监所财务预借出衔接经费由主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和及时发放,并采取每月一报账形式在监所财务列支。各监所统一刻制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专用印章,由各监所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科(室)管理,在接交刑释解教人员时对来人所持三联单进行认证后,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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