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水平,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等五部门出台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治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干预、政府托底”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救治救助工作,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化平安合肥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摸排、救治管控、应急处置、康复救助水平,
着力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力争不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二、救治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5〕1号)文件精神,卫计部门是救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综治部门为协调单位,公安、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
卫计部门:负责精神卫生医疗救治和健康管理工作。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鉴定、、登记和网络报告、出院后服药随访管理、医疗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全市卫计系统建立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基本数据;推进全市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医疗机构精防人员培训、配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提高防治能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
综治部门:负责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的协调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重难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督查重难点工作的实施推进情况,适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稳控工作。及时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计部门通报,并实施重点管控;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立即处置;协同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对人民法院决定强制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程序送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社会救助管理。落实流浪乞讨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农村“五保”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及妥善安置工作;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残联部门:负责推动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会同卫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精神残疾患者社会防治康复工作、推进康复机构建设;牵头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社区康复工作,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相关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药物维持等纳入城镇职工门诊和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范围。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监狱等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导;结合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加强在押服刑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救治工作;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三、救治救助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无人员建立信息共享、送诊、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互联互动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集中排查。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各级卫计、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发挥防治作用,建立众信息报告奖励机制。
——定期筛查。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制度,辖区卫计部门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信息共享。建立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卫计、民政、残联、公安、综治部门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卫计部门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
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每月将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部门;民政部门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部门;残联部门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计部门。各部门要将统计数据和主要信息每季度报同级综治部门备案,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十三五”期间建立我市救治救助和管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送诊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统筹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本辖区精神卫生资源,本着就近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卫计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工作;公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依照人民法院强制决定书,负责严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工作。特殊情况由卫计部门协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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