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预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是指将符合一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匡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一,再也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
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一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一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殊艰难的一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艰难和问题提供匡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殊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艰难和问题提供匡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匡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遵循惩罚、教育和匡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预,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一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一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一帮教安置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一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一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三无人员
(二)审议批准—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一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催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一帮教安置工作的一、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帮教安置工作—职责,牵头—成员单位和基层—实施—帮教安置,—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一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一帮教安置工作—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采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范本)信息。完成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范本)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帮教安置工作一,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合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合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
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合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帮教安置工作—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帮教安置工作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帮教安置工作—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赋予匡助,对“三无人员”(—、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一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力交相关费用的要赋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一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匡助落实政策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