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3
∙【字 号】中府[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
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
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助的资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
三无人员 (三)除前两类人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再各按缴费基数的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
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纳入扶贫助学范围内的学生,由市扶贫助学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当保证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对所属退休人员,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被分立、被合并(兼并)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缴费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中划转,属个人缴纳的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财政风险准备金专户。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属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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