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的管理措施
刑释人员的管理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掌握情况
做好人员的接收工作。依托安帮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对上级分发的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信息进行接收,实现了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与监狱、公安等部门的数据统一,从源头上杜绝了“三假”人员三无人员
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将原有的释放通知书、帮教协议、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帮教记录等各种纸质材料数字化,建立成册,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登记,并开展好每个人员的各项档案资料建设工作
做到核查人员的信息准确无误。仔细核实释放通知单上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分发的预释放人员信息,认真查看是否有信息重复人员,确保做到核实信息人员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近5年从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中没有“三假”人员和“三无”人员。
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是司-法-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措施
已经制定了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沙岭子监狱和其他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三个月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凡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不填写);各监狱应该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一周内填写《减余刑释放人员通知书》,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减余刑释放人员通知书》,凡涉及填写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改造表现栏”,应客观、全面反映。“重点帮教”的标准,一是该罪犯因特殊问题突出而明显不稳定,二是罪犯恶习深或悔改不明显。“培训”、“证书”栏,应该填写与就业技能相关的内容。
监狱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后,通知书发到张北县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司法局转交各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各乡镇安置帮教办公室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后,建立帮教人员台账并制定帮教方案。
乡各成员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积极联动帮扶,财政所对有创业想法的刑释人员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营业执照;民政所对有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给予救助;土地所对无房屋的人员给予宅基地的审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站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帮助;司法所全程跟踪对法律和思想教育进行帮教。
建立了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制度,其评估的主要依据是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犯罪前在村的表现,近5年在全乡没有接纳“老、病、残”刑满释放人员,今后有这几类刑满释放人员安置途径是通过就业局和本乡知名人士等渠道安置适合的工作,实在不能工作的从民政救助及低保和其他政策性收入中解决生活问题。对于人户分离和外出务工的刑满释放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外出近的保持每月看望一次,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到社会的温暖,较远的要保持经常电话联系。
按下表填写近5年平均每年已衔接的刑满释放人员中脱管失控的人数、脱管失控人数占当年衔接人员比例和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情况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并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对于不能就业的人员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积极与就业局联系,根据本人的特长,联系合适本人特长的就业渠道,帮助其就业。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民政所帮助解决低保或五保及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无住房的人员由乡政府、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共同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由司法所和派出所共同帮助教育,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案来教育他们,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情况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帮扶方式主要是第一要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真正能从思想上有法律观念,从而使他们不再重新犯罪;其次是通过走访的方式进行感化教育,使他们从内心中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样就能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第三是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有活干,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充实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这样他们就不会有重新犯罪的想法。
对于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应该各部门联动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并结合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有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完成帮教工作,并制定帮教措施,按照定期走访定期汇报的工作思路,掌握他们的动向,对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转出重点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刑释人员满三年以上和不满三年的可以分类管理,不满三年的要重点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第三对满三年并在这三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建立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四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组织成立一个创业基地,这样不仅能够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同时也可以解决安置帮教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和解教人员及家属见面交流对接,确定帮教人员,制定“帮教协议”,健全衔接、登记、跟踪回访等各项制度。
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建立过渡性帮扶、救助制度
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的帮扶救助制度。
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
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
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罪错性质及犯人构成再次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对刑后安置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除强制留场就业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具体是: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服刑其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监狱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者街道予以安置;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社队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赡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的,允许复学,并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
1992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分配安置人
员就业的办法,长期以来实行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指令性安置办法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自主择业取代,建立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为了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某职业,社会企业接受、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并减免培训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城市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政府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恢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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