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
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根据全民公决结果,2000年6月改为5年,之前是7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司法机构
  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有三类:1、专门法庭(包括儿童法庭、负责处理雇主和职工之间纠纷的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商人之间或商业公司之间争端事件的商务法庭和社会保险法庭)。2、民事法院。 3、刑事法院(包括判决轻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决轻罪案件的轻罪法庭、判决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  普通法院系统纵向上又
分为四级:初审法庭、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35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院长居伊·加尼韦(Guy KANIVET)。  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诉讼机关,下设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对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后裁决,并充当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顾问。  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行使职能独立于法院。检察官的管理权属于司法部。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 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大审法院设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人。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
1870年至1940年是第三共和国,1946年1958年是第四共和国,1958年至今是第五共和国。在1875年颁布了«宪法»,规定法国实行共和制,但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在第五共和国至今,实行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共和制,并且权力中心从议会转移到总统,属于民主共和国。法国总统任期五年,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部队统帅,总理由总统任命,是政府首脑,有行政权,并提名政府人员,由总统任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有立法和监督权。国民议会有监督政府的权力,参议院没有,且参议院由选举人团产生。需要的同学可作为参考,大概理解下就好,如发现哪写错了,请评论。如有疑问,请评论…
章译文:浅析法国的政体发展历程
章译文 2009-09-10 16:38:31 阅读310 评论0   字号: 订阅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或组织形式,也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任何国家都有与其国体相适应的政体,“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有其与本身适应的立宪的或共和的代议制国家形式。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法国的政体形式经历了长期的反复,经历了君主立宪政体、帝制和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本身又经过了议会制共和政体和半总统半议会制。本文,笔者将分三个阶段来介绍法国政体的发展历程。
1)大革命——第三共和国前
第一阶段是从1789年大革命到1875年第三共和国体制确立之前,这个阶段出现了二次君主立宪政体,二次帝制和三次共和政体的交替演变。1789年大革命是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史上比较彻底的一次革命,但革命初期建立的政体却不是最进步的共和政体,而是带有新旧势力妥协彩的君主立宪政体。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第二次举行起义,推翻了君主立宪派的统治,1792年9月22日成立了第二共和国,经历了吉伦特派、
雅各宾派、热月党和督政府四个时期。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共和政体,实际上是其军事独裁的开始,1804年5月18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终结,第一帝国正式建立。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但是这时的波旁复辟王朝已经不是1789年以前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君主政体,但又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立宪政体具有半封建、半资产阶级君主制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复辟都是革命。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复辟王朝,又一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它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1848年二月革命推翻七月王朝,宣告成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再次实行共和政体,但是第二共和政体只存在了短短三年,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发动,改共和为帝制,次年正式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第二帝国持续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建立。
这一时期出现政体的反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国近代革命时期,阶级冲突相当尖锐,代表旧王朝的封建复辟势力强大,在多次的起义中人民的力量也逐渐壮大,两大对立势力之间决不妥协,而中间派别力量又太小,所以冲突尤其尖锐,革命形势迭起。其次,法国革命多次受到外来势力的干涉,巴黎人民为挽救祖国危机而屡次起义,推动革命形势一次次高涨。最后,近代法国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各种思想为建立新国家的政体提供了指导。
2)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时期
第二阶段是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这一时期是持续但软弱的共和制时期。共和制政体已经确立,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是共和政体本身存在问题,非常不稳定,并显得软弱无力。尽管如此共和政体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上也都还逐渐稳定下来,共和制度的原则也逐渐确立起来。1875年,议会通过了第三共和国宪法,将共和国一次正式写入宪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共和政体。1876年5月16日,保王派总统麦克马洪迫使共和派总理朱尔·西蒙辞职,任命保王派首领布罗格利公爵为总理,这遭到共和派的强烈反对,占众议院多数的共和派声称政府首脑只有同议会多数取得一致时才能执政,而总统麦克马洪也不能接受一个与自己的政治主张相悖的政府。这样,1875年宪法所体现的总统的原则(总统任命政府总理,并可解散众议院)同议会制度的原则(政府对议会负责)发生了矛盾,总统动用其权力解散众议院,但是在新的众议院选举中,共和派仍保持多数,布罗格利辞职,麦克马洪的企图失败。5月16日危机有着双重意义,从制度的观点来看,这是二元论议会制的彻底失败和一元论共和制的重大胜利,它奠定了议会制共和政体的基础,从此,共和国政府按照宪法仅对议会负责,政府必须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轻易行使解散众议院的权力。1884年8月14日,议会通过部分法律,规
定政府的形式不得成为修改提议的对象,凡统治过法国的家族成员不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废除参议院75名参议员的终身职,改由选举产生,这项重要法律堵塞了保王派复辟君主制的道路,为共和政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886年波拿巴主义的狂热鼓吹者布朗热企图实行军事独裁,推翻议会制度和共和政体,但是内政部长贡斯当宣布取消多重候选资格,以阻止布朗热当选,再一次拯救了共和政体。随着1905年政教分离法的通过,法国终于成为一个世俗的共和国,并写入了1946年和1958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前期捍卫和巩固共和政体的斗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了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和第三共和国在体制上是一样的,都是典型的议会制共和政体。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内阁由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和政党联盟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这种政体的出现是同19世纪初欧美各先进国家逐渐形成“议会权力”的历史过程相适应的,不过,当欧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权力日益削弱,行政权力不断加强之时,法国仍然保持“议会至上”的状况。第三、第四共和国这种政治体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首先是权力机构不平衡,议会权力过大,几乎成了一个有无限权力的、独揽大权的全能机构。其次是行政权软弱无力,政局长期不稳定,政府更迭频繁。最后是国家元首地位低下,权力太小,在国家发生危急时无能
为力。这些因素再加上法国政党林立,政见纷纭,内阁走马灯似地更换,行政权软弱无力,这使得当其他国家行政权力集中时法国却仍陷在议会政治的泥潭里。
3)第五共和国时期
第五共和国早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上述情况终于得到了彻底的改变。首先,加强了总统的权力。第五共和国政体的安排体现在1958年宪法里,1958年宪法将总统列为第二章,紧跟在第一章有关国家主权之后,而处于其他各章之前,而第四共和国宪法则是把议会安排在这个位置上,新的宪法结构足以说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已处于不寻常的地位。宪法第5条给共和国总统的作用下了一个总的定义:“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这些都表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在法国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样重要的地位是由一系列重要权力作为支撑的:总统除了拥有如赦免权、统帅三军权、主持部长会议、任免高级文武官员、颁布法律、负责谈判和签署条约等一般性的传统职权外,还拥有任免总理、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四大权力。在行政权范围内,总统任命总理,不必经议会批准,总理在挑选政府成员时要征求总统的意见
并得到其认可,总统和总理可以根据需要在议员和非议员中挑选政府成员,但是议员一旦被任命为政府成员,就应在一个月内辞去议员职务。第五共和国通过确立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改变了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局不稳,政府频繁更迭的局面。
其次,提高政府的权力和地位。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以及总统职权以外的所有文武官员;总理代表政府提出施政纲领或发表一项总政策声明向议会承担责任,.总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的建议权,总理有权以政府名义宣布戒严命令,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能时享有特殊的“固有权”(即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尤其是后两种权力充分反映了政府对议会权力的提高,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条例制订权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还可以利用命令发布权对法律上某些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甚至改变立法意图或从事立法活动。第五共和国政府权力的加强,导致了行政权独立性的提高。
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鉴于第三、第四共和国政府更迭频繁的教训,1958年宪法对国民议会的监督权作了种种限制:第一是取消容易引起倒阁的质询权,议员由此失去了对政府
的质询;第二是减少议会的辩论权与表决权;第三是对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弹劾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宪法规定了不信任案提出的程序和表决的条件,并且只有愿意对不信任案进行表决的人才可上台发表意见。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的职权和地位不再受到议会的牵制,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此外,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在立法权方面,宪法明显地缩少了议会立法的内容和范围。在财政预算表决权方面,如果议会迟迟未能表决通过,政府有权以发布命令形式先行实施财政预算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大大减轻来自议会的阻力。
总之,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法国的政体经过了几番波折,最终确立了共和政体,这本身是与民主政治的潮流相适应的,只是与其它民主国家相比,法国确立这一民主政体的过程经历了更多的反复。直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时期,政体还是经过了大的改动才得稳定下来,整个政体的发展呈螺旋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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