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
XXXX农村信用社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如何查询银行卡余额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 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 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 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 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
(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不支持的业务包括:
个人账户跨省换折(卡)、补登折、挂失、解挂,有权机关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修
改客户的支付条件,重写及打印对账单等。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个人账户通兑业务不能确认客户存折(卡)余额时,柜员需先发起柜台查询余额交易,向开户行社获取客户存折(卡)余额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受理行社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应要求客户出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行社核验,相符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发起通存交易时,发起方和接收方进行存款互为确认无误后,客户资金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受理行社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行社应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行社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交易处理结束。
受理行社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确认,不得进行后续操作,
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确认后,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或将资金退还客户。
第十八条 受理行社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成功确认或失败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受理行社受理通兑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不得进行后续操作,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发送后,柜员必须检查手工监控界面、主机流水及往来账登记簿。为最终状态的业务,柜员可进行下步处理;非最终状态的业务,柜员必须终止后续操作,待日终对账或向省中心咨询后方能继续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柜台查询余额,客户必须出示折(卡)并输入密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余额查询时,必须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取信息,不得手工输入银行卡号。
第二十一条 发起“贷记往账冲销处理”、“借记往账冲销处理”交易时,柜员必须查询该笔账务主机流水信息和登记簿状态,确认此笔业务己被农信银系统拒绝、我方行内系统记账失
败后,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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