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青海旅游景点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9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926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20149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九条 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 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青海湖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青海湖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青海湖景区建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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