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
银行人必读干货总结-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和管理指标汇总(终极版)
2015-04-28   孙海波 金融监管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这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②是否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由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计财办或巴办负责);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负责);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
以上为贷款约束,如果吸收存款:⑧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的存款偏离度;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假设案例,看得人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自己跑各个部门核对,笔者只是想借此表达银行管理的大致逻辑,这里稍作总结:
1.银行是一个高度杠杆的资产负债管理机构,多数银行92-95%的资产是通过负债来支撑的;
2.且银行也是一个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部门,通过大资金池运作赚取流动性溢价也是重要利润来源之一(前提是正常利率曲线);
3.当然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以及货币创造者,其核心是赚取信用价差,即银行以银行信用吸收低息存款或发行债券,同时配置相对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
4.从货币创造意义上,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循环创造信用货币,即商业银
行是现代意义上记账货币的载体,央行只能通过降低存准率、公开市场操作、定向给银行注入流动性等措施向市场提供基础货币,但最终能否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广义货币m2仍然需要商业银行参与程度。
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并系统性地介绍商业银行的比例约束。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农发展)。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一项运用成本(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只有1.62%)。所以如果银行通过表内理财或揽储平均以4%成本获得存款,且18%存款准备金率,那么该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给需要用资金的各部门(各个贷款部)定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至少为4%/(1-18%)-18%*1.62%= 4.6%; 当然实际还需要增加其他考虑因素。
不过存款准备金对银行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好处主要两方面:1.让存贷比受益;2.央妈的潜在流动性支持。
截止目前,只有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尽管央行去年387号文将非金融机构存款以及SPV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但目前比例仍然为0),一般性存款尽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也只有这类存款可以用于发放贷款或用于票据贴现(BAD)。同业资金(银行间拆入、同业存放、回购、同业CD发行等)无法算入存贷比的分母,即无法用来为贷款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只有非常少的银监会存贷比意义上的一般性存款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如外资行母行1年期以上存放)。
存款准备金的起源就是预防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没有足够资金应付,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届时央行多数情况下还得出手相救。既然央妈天然扮演这救世主角,就必须要求各
家银行在自己账户里放一点储备(即法定存款准备金);截止2015年2月份的存款准备金为(包括法定和超额)21.6万亿。这样的规模也是全球其他任何一家央行无法匹敌的(2015年4月20日降准之前,大行比例是19%);过去如此高的存款准备金,央行需要为其到相应的资产方,最大的部分是外汇储备(截止2015年2月份为27万亿);实际上常常是倒过来,因为央行维护汇率稳定资产端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所以负债方必须要有足够项目支持,所以就有了如此高的存款准备金,以及部分央票。
所以2015年前4个月两次降息,尤其是4月份大幅度降准1%,外加4种类型额外降准措施,也可以认为是资产端驱动,即资产端因为外汇储备的丧失(3月份,外汇占款大幅度下降2300亿,创单月降幅历史记录),导致央行负债端需要释放储备货币中的存款准备金来对冲,否则流通货币会因为央行资产负债表收缩发生被动收缩。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存款准备金也是央行货币管理的一个蓄水池,在汇率尚未自由浮动情况下同时兼具汇率干预和货币政策平衡的一个工具。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
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以及大数定律,所以大行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同时也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金。如前面介绍的,需要注意超额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质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也称基础货币,但不属于一般我们熟悉的“货币”(m1,m2)统计范畴。
2、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内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
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要求为10.5%,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中工农建交+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较大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如下表:
银行  类别
项目
2013年底
2014年底
2015年底
2016年底
2017年底
2018年底
系统重要性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7.9%
8.3%
8.7%
9.1%
9.5%
资本充足率
9.5%
9.9%
10.3%
10.7%
11.1%
11.5%
其他  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5%
5.9%
6.3%
6.7%
7.1%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资本充足率
8.5%
8.9%
9.3%
9.7%
10.1%
10.5%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严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程序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
资本充足率也是银行业务选择和定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如下图大致列举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分母时候的权重,权重越高表示银行的业务成本越高。如果风险权重为0,则意味着银行持有此类资产无需计提任何资本,从资产充足率意义上讲,银行可以100%通过负债来为此类资产提供资金支持,那么银行扩展杠杆可以无限放大(当然现实中,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收益率较低,银行无限放大动力不足,此外银行还面临流动性约束,负债扩张能力,以及杠杆率等其他因素约束)。
有别于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法”风险权重(按照外部评级和机构类型2个维度对不同风险暴露主体给与不同风险权重),中国发明了一个新词汇“权重法”,相对更加粗糙,多数情况下不考虑风险评级;比如中国对银行同业风险暴露统一用25%(3个月以上)和20%(
3个月以下)的风险权重,对一般企业也统一用100%风险权重,无论是高风险企业还是主体评级AAA企业都无差别。而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全部用100%风险权重。这就存在一个奇特现象,如果银行同业资金(表内)承接一个债权资产,即便有一家大型券商或信托公司(比如中信证券)的担保,银行仍然需要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本,但如果能通过回购将该笔资产变为银行信用风险(即便是一家信用评级远低于大型券商的农商行),则资金方只需要按照标的资产的25%计提信用风险资产(CRWA);自然从监管指标意义上讲,资金方也就相应地愿意降低融资利率。
当然后面将具体谈及2014年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127号文,强制规定回购方不得将资产出表,防止此类风险资本计提在回购期间缺位。
以下引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中关于风险权重和表外风险转表内的规则。更多有关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探讨,欢迎联系笔者(号financial_regulator)。
表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黄金
0%
降准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0%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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