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主动辞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作者:鲁志峰
怎么辞职才能拿到补偿金来源:《职业》2007年第05期
        Q:我2006 年9 月开始在一家公司做海外销售,现发现我所做的工作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工作不一样。后来人事主管告诉我说,公司决定暂不向海外拓展业务了,这样对我个人的发展不利,建议我主动辞职。请问,如果我听从公司的建议,主动辞职的话,是不是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想到我在公司耽误的这半年时间又觉得挺亏,我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 小于
        A:《劳动法》第24 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 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 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 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应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则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你主动辞职还会有其他潜在风险,比如说你与单位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单位可以以你单方违约而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个人建议你不要主动辞职,待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后再作决定。
        Q:我应聘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进行考核转正。一个月后公司进行组织优化,我的职位由经理助理改为人事文员,但人事关系和工资条上均未改变我的职位和待遇。3 个月后进行试用期考评时,我的直接上司以专业知识不达标,推迟我的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暂不调整。请问,职位调整本非我所愿,现在又要推迟调整工资,我该怎么办呢?
        株洲 小美
        A:在单位与你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其实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岗位变更问题。《劳动法》第17 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你由经理助理调为人事文员,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对于单位的变更行为,如果你不接受,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并未反对,则视为对单位变更行为的接受。二是试用期延长的问题。《劳动法》第21 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内容。任何一方延长或缩短试用期,都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对于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的说法,你可以予以拒绝。加之你已经过了3 个月的试用期,单位应当为你办理转正手续。
        Q:我在一家代理公司工作,现在代理权被品牌拥有者A 公司收回,改为由A 公司自主经营。现有的大部分员工都已转到A 公司,我也自愿同意到A 公司继续工作。根据公司制度,每季度会支付一次季度奖金,虽然一季度完成了指标,但现在一季度的奖金还没有支付,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原公司要求支付?换到A 公司工作,可否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温州 光子
        A:《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 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既然根据原公司的规定,完成销售指标后,可以获得季度的奖金,单位就应当向你支付季度奖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的问题,关键要看A 公司与原公司的法律关系。如果A 公司录用原公司的工龄为A 公司的本单位工龄,则原公司无须支付。如果不认可为本单位工龄,要看你离开原公司到A公司工作手续是如何办理的,是个人辞职行为,还是单位裁员行为。如果是单位裁员行为,应支付补偿金;如果是个人辞职行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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